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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海洋小型渔船船员“十不上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1-09-23 16:00:56
来源:潍坊海洋与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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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海洋小型渔船船员用工管理,防范渔船安全生产风险,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潍坊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印发《潍坊市海洋小型渔船船员“十不上船”管理规定》。


潍坊市海洋小型渔船船员“十不上船”管理规定

 

第一 为加强我市海洋小型渔船船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和省渔业船员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册的海洋小型渔船(船长大于或等于7m但小于12m,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国内机动海洋渔船)船员的用工管理适用本具体规定。

第三条 海洋小型渔船的配员按照以下标准配备:每船最低应配备船员2名,其中1名须持有三级船长证书或机驾长证书,1名须持有普通船员证书。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增加职务船员的配员,但渔业船舶船员总人数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救生设备定员标准。

第四条 “十不上船”管理规定:

(一)年龄未满16周岁或超过60周岁的人员(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二)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未经过普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未经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培训)。

(三)不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的人员(视力、辨色力、听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患有精神疾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损害健康的传染病的人员;可能影响船上正常工作的慢性病的人员;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的人员)。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伪造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

(五)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人员。

(六)持有渔业船员证书,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不合格的人员。

(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

(八)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未给其办理保险的人员。

(九)未经批准非法载客和违法海钓、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

(十)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

第五条 检查监督和处罚

(一)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海洋小型渔船执法检查时,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