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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12时起 烟台将正式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

日期:2023-04-24 14:22:39
来源:烟台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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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地球生命的摇篮,是我们宝贵的“蓝色国土”,也是我们沿海渔民群众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家园。为了让海洋生物得到充分休养生息,让海洋生态不断得到改善,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永远“有鱼吃、有钱赚”,国家出台了实施海洋伏季休渔的政策。

2023年5月1日12时烟台市开始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为做好烟台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我市制定了《烟台市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较往年相比,今年方案更为细化,对具体管理要求也有所调整。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停港登记、转移停泊地点、转港坞修等业务渔民、船厂要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报操作,这大大提高了相关业务办理效率,为渔民提供便利同时,也提升了渔业部门管理效能。

一、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我省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生产,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休闲海钓船参照钓具渔船管理。

(五)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停靠休渔渔港后,休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六)在确权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合法在册渔船采捕养殖贝类、单环刺螠等养殖水产品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七)所有装有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应全程开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

(九)严禁为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转载、代冻、销售和加工非法捕捞、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

(十)伏季休渔期间,因实施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科研教学、浒苔打捞或军事用途事项,需租用渔船的,应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涉及捕捞作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按规定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政策

(一)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所属地船籍港或指定的渔港停靠休渔。我市籍渔船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需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确认,在省内休渔的,需停靠港和船籍港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停靠港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在省外休渔的,由省厅协商当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外省籍渔船因本省份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而申请在我市休渔的,经该省份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与省厅协商安排。未经批准同意,我市渔船一律不得异地休渔,外市渔船不得在我市停靠。

(二)实行渔船停靠备案检查制度,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负责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的休渔渔船信息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所有休渔渔船都要按照规定安装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确保在伏休期间能够实时上报位置信息。休渔渔船船东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于5月1日12时前进行停港申报。地方渔业执法机构将休渔渔船名单于5月3日前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并对渔港内停靠渔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严禁为非法涉渔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三)休渔渔船在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靠地点。因避风、转港坞修、打捞浒苔等原因确需变更停靠地点的,应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提前向当地渔业执法机构申报,由县或市级渔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或指定事项完成后,立即返回原停靠地点或指定渔港停靠。避风和转港坞修期间渔船禁止携带网具。

(四)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进行,由县级渔业执法机构批准,需跨县、跨市坞修的,需分别由市、省渔业执法机构批准。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持坞修船厂开具的证明材料,经对坞修船厂有管辖权的渔业执法机构现场核实后,按照坞修申请程序办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原申请时限的一半。县内坞修需提前2天申请,市内跨县坞修需提前5天申请,省内跨市坞修和跨省坞修需提前7天申请。坞修渔船必须按批准时间要求到达坞修船厂和返回应休渔港口。渔船往、返及坞修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定位设备。伏休开始前已经上坞且伏休开始后尚未结束的,也要按照转港申请程序批准。未经批准私自转港的,依法处罚。外省籍渔船到我市坞修,须经其所属的省级渔业部门函商我省省级渔业执法机构同意,在坞时间不得超过20天,凡未经我省同意或超过坞修时限仍不离开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五)休渔渔船不得随船携带渔具,不得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或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出海生产,未经批准不得越过海岸线外3海里。专项捕捞渔船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必须在指定渔港出海、卸货,严禁超出规定时间、场所、品种或改变作业类型生产,兼捕渔获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9月1日至9月16日期间,我市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线以南海域作业。钓具渔船、休闲海钓船应定点集中停靠。养殖渔船不得携带捕捞渔具。

(六)船厂应核实所修造渔船的证书证件等基本情况,建立渔船修造台账,通过“鲁渔通”微信小程序实时报备建造、坞修渔船的基本信息以及修造合同、上下坞时间等,应对所有正在坞修、建造和更新改造渔船设立标志牌,制作位置图,标示渔船船名、所有人、修造(坞修)起止时间、工期进展等基本信息。严禁建造无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手续的渔船,严禁坞修无渔业船舶证书的渔船,违者依法严厉处罚。

(七)渔港经营者或所有人应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对停靠渔船进行核实查验,将停靠渔船信息报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为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渔船、外省籍渔船提供停靠、卸货、补给等服务,要加强进出渔港车辆和人员检查,防止违规运送非法捕捞渔获物和船员,发现港内有渔船涉嫌违规出海的,要立即向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八)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不得运输、收购、代冻、加工和销售违法捕捞或无合法来源的水产品。

(九)船员劳务中介机构严禁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非法出海渔船提供中介服务,不得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渔业船员不得到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及非法出海渔船上工作。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政策

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严格依法依规取缔。对禁用及网目尺寸不合格的渔具,一律收缴并集中销毁,并对船东及生产、销售人员依法处罚。采捕养殖水产品、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船舶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取消该船及用船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凡符合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扣减情形的,一律扣减渔船相应的补贴。

渔业港口(停泊点)、修造船厂、船员劳务中介机构、运输车辆、水产制品生产企业、农(集)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餐饮服务单位等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将由渔业、人社、工信、市场等部门依法严厉处罚,对无营业证照的,坚决取缔。

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参与非法捕捞的,一律顶格处罚。取得船员证书的船员违法违规的,除依法处罚外,将视情节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对非法越界捕捞、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渔业部门将会同公安、海警、海关、法院等部门进行联合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