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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9-11-26 10:25:11
来源: 威海蓝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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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渔业安全生产关系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渔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是党和政府对渔民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是“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但受海上生产运输活动日益活跃、极端天气增多和渔业自身生产经营成份复杂、作业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等因素影响,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渔业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防事故、保安全、促发展为核心,以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为重点,全面加强渔港、渔船、渔民、海洋牧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推进渔业安全管理创新,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坚决遏制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统筹规划,使渔业安全融入国民经济发展大局,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形成渔业“大安全”工作格局。

——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渔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严格渔港、渔船、渔民、海洋牧场准入和安全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渔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渔业安全基础。

——落实责任,系统治理。全面落实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政领导责任、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和镇街属地责任、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执法机构执法责任、基层渔业组织(渔业村居、渔业协会、渔业合作社,下同)协管责任、渔业从业人员岗位责任。严格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渔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

——科技支撑,法治保障。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应用,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渔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渔业安全科学管理与执法服务水平。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渔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三)目标任务

加快健全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努力实现事故总量继续下降、死亡人数继续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市、区市、镇街、基层渔业组织和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四级渔业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90%以上的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渔船船用终端配备率达到100%,渔业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对渔业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承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五)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设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渔业安全生产投入;组织开展渔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办理渔船和渔民保险;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进、使用成品油;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开展海上渔业险情、事故自救和互救,做好事故伤亡人员赔偿等善后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六)渔港经营人对渔港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对所依托渔船安全承担重要责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渔港和所依托渔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渔港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立渔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渔港安全运行;加强对所依托渔船管控,及时传递大风预警信息;负责渔港内成品油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确保进港加油车辆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七)渔船船长对本船的渔业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确保渔船和船员证书证件齐全有效;出航前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渔船技术状况适航,消防、救生、信号、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符合要求并保持良好状态;依法履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服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渔船适航区域、作业类型、船员定额、抗风等级、编队生产等规定,合理装载渔货渔具,及时报告渔船动态;在渔船航行、作业、锚泊过程中,严格遵守避碰规则、安全操作规则和值班规则,落实防风、防火、防碰撞等工作措施,做好航行记录、捕捞日志、轮机日志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海上渔业险情、事故的自救和互救等。〔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八)渔船作业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按岗位要求接受专业基础培训、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和法规培训,取得必要的岗位证书,服从船长的安全指挥,遵守有关航行、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船长。〔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九)海洋牧场经营单位对海洋牧场及游客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按规定设立海洋牧场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证海洋牧场安全运行;建立健全海洋牧场安全管理、乘运管理、设备管理、人员培训、风险点管理、消防管理、休闲船舶管理以及平台游客安全须知、休闲海钓安全须知等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海上渔业事件并尽快采取处置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三、进一步落实党委政府渔业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十)区市、镇街党委和政府对属地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要始终把渔业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区域安全工作整体规划。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渔业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渔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涉渔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一)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设置考核权重,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应急局〕

四、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十二)各级各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坚持以下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有关部门、单位〕

(十三)海洋发展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责任。负责制订渔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工作计划;依法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检验规则进行渔船检验和进出港报告管理;加强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管理,提高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排查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十四)相关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负有业务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项目建设安全条件作为涉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做好船舶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市安全生产工作。消防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涉渔企业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海事部门履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要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海上搜救工作。公安机关、海警部门要加强渔港、海上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涉渔安全生产治安和刑事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渔业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涉渔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文化和旅游部门要监督旅行社做好休闲渔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气象部门要做好海上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海上大风预警、预报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相关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急局、消防支队、海事局、公安局、海警支队、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气象局、卫生健康委)

(十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渔业安全生产负有属地监管责任,要加强对本区域内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

五、加强渔业安全源头治理

(十六)严格控制新增渔船,淘汰小散渔船,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认真执行国家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捕捞许可制度和渔船功率指标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在严格新建捕捞渔船审批的基础上,按照“赎买一批、升级一批、取缔一批、化解一批”的原则,利用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经济杠杆,兼以行政、法律、教育等各种手段,积极引导渔民转产转业,逐年压减渔船规模,淘汰小散、老旧渔船,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渔船规模过度膨胀、无序流转、监管失范的问题。认真贯彻执行原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凡涉渔“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 倍以下罚款。〔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海事局、市场监管局、海警支队〕

(十七)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建造审批制度,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控制制度,严禁以建造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

(十八)严格控制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新捕捞渔船不得突破原船的主机功率和船检部门核准更新的主尺度,两船以上海洋捕捞渔船申请合并制造的,不得突破原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的总和。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和小型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通过制造或更新改造等方式相互转换。严格遵守国家报废更新有关规定,淘汰的旧渔船必须在海洋发展主管部门严格监督下报废拆解。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必须提供有关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现场监督管理的影像资料及有关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

(十九)规范渔船买卖行为。严格渔船购置审批,进一步规范渔船交易行为。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海洋大中型渔船不得跨海区买卖,小型捕捞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买卖。〔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

(二十)加强渔船修造质量监管。加强修船企业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修造船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提高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执行勘验制度,加强对渔船安全设备配备有效性的整治与检查,确保渔船符合适航条件。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擅自改装渔船的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消防支队、市场监管局、海洋发展局〕

(二十一)加强渔业船员准入管理。严格船员管理,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并取得渔业专业合格证或专业训练基础证书,否则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加强对船长的重点监管,对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其船长船务证书,并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出海渔船渔民备案管理,采集涉渔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建设,充实培训内容,规范培训程序,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等方面培训,建立健全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未经培训和准入登记的不准下海从事捕捞生产。建立渔业船员数据库,有效识别渔业船员身份。〔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二)切实加强海洋牧场平台安全管理。海洋发展、海事、公安、消防、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牧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管理前置原则,提高海洋牧场项目准入门槛,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项目,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企业不予审批。经批准运营的牧场平台,要健全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组织整改。〔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消防支队、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海事局等部门〕

六、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三)积极探索渔船经营管理新模式。引导小散渔船所有人根据所属地域、鱼货销售渠道等情况,采取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组建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或渔业协会。支持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业协会通过自我服务管理,为渔船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

(二十四)积极探索“依港管船”安全管理新模式。按照原农业部《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 年)》要求,坚持“政府牵头、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综合开发、依港养港、多业发展”的方针,全面核实涉渔港口情况,综合考虑渔业生产和安全保障需要,科学规划渔港数量、布局和规模,淘汰基础设施薄弱、保障能力不足的小渔港和渔船集中停泊点,发展壮大等级渔港规模,尽快形成以国家级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主体,以二、三级渔港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重点改善等级渔港避风防灾功能,增强容量,提高码头、防波堤和护岸工程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系统、港口消防和照明设施、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行“依港管船”,通过渔港建设构建集渔港安全监控、灾害预警、信息服务、渔船进出港报告、渔船检验、船员培训、渔政执法等为一体的渔港综合服务与管理平台,集成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推动实现对港、船、人、渔获物的规范化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探索混合所有制渔港管理模式,采取政府参股或赎买等形式,不断强化渔港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渔港在现代化渔业安全综合管理中的核心和枢纽作用。〔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发展局〕

(二十五)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联动机制。以各级加强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为纽带,组织海洋发展、应急管理、海事、公安、海警、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监管联动机制、海上搜救联动机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涉外渔业联合监管机制、平安渔场互动机制,形成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合力。〔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应急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海事局、威海海关、荣成海关、海警支队等部门〕

(二十六)加强渔业安全基层组织和制度建设。渔船数量达到20 艘的镇街和5 艘以上的渔业生产单位、基层渔业组织,要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不断探索完善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渔船包保责任制、渔船编队生产制度、渔船值班瞭望制度、渔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渔业安全隐患整治例会制度、渔船管理黑名单制度、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制度、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渔业海上救助资金管理补助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

七、加大渔业安全监督检查力度

(二十七)加强渔船日常安全检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渔港、码头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船员证书不齐、人证不符,船证不符,船员配备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全或不符合有效使用要求,不服从安全管理,超载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生产,在台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安全值班瞭望制度不落实,AIS 防碰撞系统、北斗卫星终端系统和渔船救助信息服务系统未有效安装使用,违章装载、搭客等行为及事故隐患等,要及时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渔业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

(二十八)切实加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船检验机构要履职尽责,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强化对渔船修造企业监管,严把渔船质量标准关;加强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渔船动态;加强船员培训考试管理,严把从业人员素质关;加强渔船进出港报告管理,强化执法检查,重点对渔船安全设备有效配置、渔船救助信息服务终端设备有效使用、职务船员配备及渔船适航状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

(二十九)认真组织开展渔船安全专项检查。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海事、海警等部门,以“打非治违”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渔区、渔业生产单位和基层渔业组织、渔船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检查。检查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安全台帐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三无”和“三证不齐”等渔船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根据季节、气候变化,适时开展防雾、防台、防寒潮、防毒等渔船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海事局、威海海关、荣成海关、海警支队〕

(三十)严格涉外和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外事、海洋发展、海事、海关、公安、海警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教育和引导渔船经营人、所有人和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海洋发展、海警部门要加强重点敏感海域巡航护渔、监管检查工作,禁止渔船违规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确保涉外渔船全部按照批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从事合法的渔业活动。〔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外办、海事局、威海海关、荣成海关、海警支队等部门〕

八、加强渔业设施与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三十一)加强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渔港、避风锚地、渔船、渔民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保障各级渔业安全管理机构设备维护经费、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做好渔业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强对CDMA 网络、AIS网络和卫星网络“三网”为主体的渔船安全监控系统与渔港管理视频系统整合升级,及时研发实时点名、会遇避碰等管理软件,进一步发挥技术手段在渔船监控与安全管理上的重要作用,做到人防与技防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实现对渔船和渔港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防范安全事故与涉外事件的发生。〔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

(三十二)建立健全渔业海上救助体系。积极引导渔船编队作业,加强渔船之间自救互救。逐步探索海上渔业险情和事故有偿救助制度,调动广大渔民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管理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应急局、海事局〕

(三十三)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制订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预案;根据区域自然气候特点,细化渔船和渔业养殖设施防避台风、风暴潮等灾害的预案,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应急局、财政局〕

(三十四)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按照规定强制所有渔业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渔船保险,为所有船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船东责任保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凡不按规定办理保险的,责令限期办理。〔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

(三十五)加强灾害监测预警,优化渔业安全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信息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海洋发展、海事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无线电台、海岸电台、手机短信等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气象信息传递到渔区、渔业生产单位、基层渔业组织和渔民,并同时发布渔船避险路线、避险操作规程、养殖人员撤离注意事项等,提供充分的渔业安全信息服务。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渔民及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镇街、基层渔业组织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气象局、海事局〕

(三十六)加强渔业救助能力建设。海事部门要综合考虑渔业生产特点,协调救助力量布局,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重要作用。各级海洋发展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坚持24 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系统内执法船艇和渔船辅助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财政局、海事局〕

九、严格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三十七)认真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生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渔船调查机关要及时介入,按照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完善公安、海警、检察、审判机关介入渔业安全执法工作机制,坚决打击渔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海警支队〕

(三十八)严肃责任追究。对存在下列行为的,要逐级进行责任倒查,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方式,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重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渔业安全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渔业安全事故;渔业安全生产隐患长期未整改或被上级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迟报、谎报或瞒报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阻碍上级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调查;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严重失职、渎职;对督导检查通报问题整改有抵触情绪,动作迟缓,敷衍了事。〔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管委),市纪委监委机关、海洋发展局〕

自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发〔2010〕8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渔业安全管理的意见》(威政发〔2013〕46 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9 年11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