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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下月起施行

日期:2019-07-06 15: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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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市公布了《威海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海上交通安全规定、海上休闲规定、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7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一部针对我市海上交通安全实际制定的有威海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海上交通安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个人在通航水域养殖捕捞最高罚1万

为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重点对上位法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的事项作出规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吉军介绍,《条例》对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措施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在天气、海况恶劣等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船舶试航也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规定船舶试航应遵守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同时满足取得试航证书、发布航行警告、配备合适船员、通过安全培训和演练等条件。

《条例》对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针对通航水域内养殖、捕捞等碍航问题,规定禁止在航道、锚地、交通管制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违者管理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针对船舶随意穿越航道的问题,规定穿越航道的船舶不得妨碍正在航道内航行船舶通行。

《条例》还明确了海上沉没物、漂浮物等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物质的清除责任,对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或责任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设置警示标志、打捞清除。

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应留安全通道

为促进海洋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降低海上交通安全风险,《条例》设专章对海上休闲活动进行规范。

《条例》规定,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应当留有足够的可供搜救船舶进出的安全通道。

针对这一点,威海海事局副局长尹磊表示,划定休闲活动区域可使海上休闲活动相对集中,有利于区域内船舶的交通安全保障,便于开展休闲活动的企业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进行安全管理。同时,在险情发生后,便于第一时间开展救援行动。为此,《条例》规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在该区域内按照使用功能的不同划定功能区,并严格管理,保障休闲活动区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

在休闲船舶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休闲船舶的登记、检验、航行等事项,规定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员应当取得船员证书。同时,对休闲船舶经营人的安全作业要求,休闲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遵守的相关要求和不得出海航行的情形等作了具体规定。

对于各类船舶的定义,张吉军介绍,休闲船舶指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下的休闲渔业船舶和休闲旅游船舶;休闲渔业船舶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从事海上垂钓、采集、养殖、捕捞等体验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休闲旅游船舶指除休闲渔业船舶以外的,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休闲活动的船舶。

《条例》对休闲船舶管理相关措施作了明确规定。

海洋牧场作为一种新型业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对海上交通安全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条例》明确海洋牧场、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的设置、检验及安全管理等相关措施,规定海洋牧场平台等海上渔业休闲活动设施,应当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实际承载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其经营人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符合标准的船舶自动识别终端;定位时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其稳固等一系列制度。

搜寻救助工作突出者可获表彰奖励

为填补海上搜救的立法空白,《条例》将我市海上搜救的相关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范。

《条例》对搜救能力规划作出了规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搜寻救助应急装备物资、救助力量和救助能力科学化发展,提升整体海上搜寻救助行动能力。同时,对搜救程序及处置要求作出了规定,规定船舶、设施、航空器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并向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开展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

为鼓励扶持社会救助力量的发展,《条例》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社会海上搜救力量的建设发展,对在搜寻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尹磊介绍,为表彰先进,威海市海上搜救中心每年都会对在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市共发放海上搜寻救助奖励奖金80余万元。作为履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能的部门,威海海事局将积极支持社会救助力量建设,为社会救助力量配备必须必要的各种装备,包括移动照明设备、攀爬网、抛绳器、救生衣、望远镜、对讲机、折叠式救生担架以及急救药箱等。每年组织社会救助力量培训班,免费为社会救助力量提供专业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训练。

在海上搜寻救助方面,《条例》还明确了可以终止搜救的情形,规定在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已经搜寻且没有生命迹象等几种情形下,海上搜救机构可以终止,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终止海上搜寻救助行动。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厘清了部门管理职责、明确了安全主体责任;理清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海上交通安全职责的行为,规定了政务处分等措施;着重解决我市海上交通安全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比如未按规定报告船位或动态信息,不遵守交通管制措施,未申请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违反规定进行船舶试航,“三无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规定了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大了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各类海上交通违法行为。

《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其实施将有效规范在威海海域船舶设施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搜救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保障我市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