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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46万!曝光!查处!

日期:2021-11-18 09:10:33
来源:东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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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东港区海洋发展局会同区公安分局对异地渔港停靠渔船开展相关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本应停靠在港的鲁东港渔61062渔船于9月1日离港,而该渔船北斗、AIS通导信息终端设备却未在该渔船上。

经调查,该渔船因北斗卫星通导设备故障,拆卸维修,而渔船返航准备出海事宜,但未对渔业监管部门报备,该渔船擅自拆除船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海洋渔业船舶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之规定。

10月2日,东港区海洋发展局依法对鲁东港渔61062渔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此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据了解,近期执法监察过程中对鲁东港渔61xx1、61xx7等4艘跨海区作业、4艘大风天气不按规定出海的违规渔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处罚。今年,区海洋发展局依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先后对25艘渔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总计罚款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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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东港区海洋发展局会同沿海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渔船安全有序生产。        

加强依港管船,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细化“人防+技防”等手段,在前期安装了电子智能锁、示位仪和北斗终端防拆卸封条的基础上,加装“小北斗”等设备,随时掌握渔船动向。为渔港加装“电子围栏”,伏季休渔期间,组织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实施24小时驻港值班,抽调人员进驻渔港全程督导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筑牢港口、海上和涉界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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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管控渔船监管。会同沿海镇街道落实“双包保”责任制,重点管控渔船由区级领导包保,对渔船实时监控,做到了有人管、管得住,伏休期间全部在港停泊,杜绝了非法越界捕捞行为的发生。

持续亮剑综合执法。按照省、市行动要求,加大涉渔执法力度,坚持“严厉打击、顶格处罚”的原则,加强了行政处罚与刑事打击无缝衔接,对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凡是符合移交条件的,一律移交公安、海警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了同公安、人社、工信、市场监管、海警、海事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盯紧8个关键环节,斩断涉渔违法链条。今年先后组织摸排查获“三无”渔船73艘,目前已拆解34艘。伏休期间,海上巡查28航次,检查渔船停泊点240个次,检验渔船634艘次,举办安全生产培训11期次,培训渔民1860人次。伏休期间无渔船违规出海,创历史最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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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东港区海洋发展局将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部门联动,切实加强渔船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充分发挥渔港管委会作用,落实“以港管船”,严格涉渔执法,切实提升海洋渔船管控能力和成效,确保全区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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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知识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第五条 第二款: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 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海洋渔业船舶(远洋渔业船舶除外)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目录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汨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