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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2-07-14 09:41:28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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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6月30日

 

 

 

 

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紧紧锚定“三个走在前”,助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各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各级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会同同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绩效管理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全省(不含青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司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强化预算约束,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畜牧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等部门及承保机构的协同配合,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信贷、担保、期货等其他农村金融政策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以保障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满意度为政策的落脚点,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具有地方优势特色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财政补贴险种主要标的: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中央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1.种植业。水稻、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花生、大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以下简称省级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1.温室大棚(包括日光温室和钢架大拱棚)、苹果、桃。

2.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大蒜、蒜苔、大葱、马铃薯、大白菜、生姜、辣椒、生猪。根据实际开展情况,对险种的增减变动需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方可调整。

(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险种所在县(市、区)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对《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目录》内且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由省财政给予奖补支持。

第六条  对中央财政、省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由各级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具体承担比例如下:

(一)种植业

1.非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水稻、小麦、玉米)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5%25%15%。其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承担。

2.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5%。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2.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2.5%30%27.5%。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的50%

3.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小麦、玉米、稻谷制种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助18%16%21%,省财政补助35%,市县财政分别补助27%29%24%

(二)养殖业

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40%。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三)森林

1.公益林。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以上公益林,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5%3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5%30%25%;省级以下公益林,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25%20%,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5%20%15%。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对省属公益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2.商品林。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补助30%。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30%25%2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四)省级险种

1.温室大棚、苹果、桃。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40%,各级财政补助60%。其中,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0%15%1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2.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采取“总量控制、切块下达”方式,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投保需求及绩效评价情况,联合下文批复补贴品种、补贴金额及实施地区。具体比例为: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40%,各级财政补贴60%。省财政对省直管县第一档、第二档分别补助30%25%;对市级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分别补助20%15%1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第七条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发挥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主体责任和主动性,在市县财政给予特色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基础上,省财政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给予奖补支持。具体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完善山东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的通知》(鲁财金〔202217号)文件执行。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规定,省财政厅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具体提取比例及资金用途由省财政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设计保险方案时,应综合分析该险种或相近险种前3年气象、病虫害等相关方面数据及赔付情况,合理确定费率,预计赔付率应达到70%

对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省级将统一制定标准化条款和费率,由承保机构按规定执行;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险种,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财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农户代表基础上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当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由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执行,确保发挥财政补贴资金最大效益。

第九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市县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因素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我省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市县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省级补助标准部分,须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等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等,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根据险种不同,由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承保机构要加强保险科技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中的应用,对保险标的开展空间信息采集工作,严格落实承保及理赔业务管理要求。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保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农业保险预算,并向省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市县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如出现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和省财政结余部分上交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各市财政局(含所辖省直管县)应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含用于申报奖补资金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结算数据应与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平台数据一致,不一致的需作出书面解释。同时,应编制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赔付率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市财政局应填报上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附件1、附件2)及当年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附件4)。

(六)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各市财政局应填报上一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5

(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6),与资金申请报告同步报送。

(八)财政部、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并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投保数据审核,指导开展本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各市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数据,据实报送资金结算及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开展农业保险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各市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承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附件7)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评材料应于每年3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各市财政局和承保机构省级分公司填写对应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四)财政部、财政部山东监管局、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种植、价格、林业、养殖险种不同,根据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方案,提供农业保险预算需求,审核确认承保机构投保数据。县级承保机构应将符合要求的保单级数据及时录入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根据平台审核后数据,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及时剔除无效、重复等不合理保单,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认定金额应与管理平台确认金额保持一致。保单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保险机构,不得拖欠。承保机构提出资金申请后,原则上应在一个季度内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财政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财政厅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对于整改不力的,将按规定收回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并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市财政局(含所辖省直管县)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含特色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于每年7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市,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市不申请中央和省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对于各市财政局报送的保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省财政厅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并于年中根据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据实结算。

对以前年度中央和省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有关市县财政局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省财政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财政收支状况等,收回相应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共同批复补贴险种方案和计划,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对未纳入当年预算安排、自行批复补贴方案的,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应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对中央和省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市级财政部门可在次年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报告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四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层面建立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管理平台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管理平台通过运用地理信息、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对承保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以及理赔等工作进行合规校验。要加强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管理,保单级数据在管理平台至少保存10年,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承保机构对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核验、理赔结果确认负责,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遴选有关规定,会同同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确保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省级承保机构应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市应当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费补贴方案。鼓励市县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市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市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不得由协保员、承保机构经办人员等代签。

第三十三条  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补贴险种协保员一名,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协保员应在村集体具有一定公信力和影响力,具体人员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协保员应当公平、公正开展协办业务,一经发现问题,取消其协办资格,并由当地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一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农业保险协保员管理细则由市级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山东银保监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三十六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农业保险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当年绩效目标建议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随省级预算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填报随预算同步下达的区域绩效自评表,并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报告及自评表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  强化农业保险评价结果运用。开展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对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获得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进行评价考核,建立评价结果与公开竞争性遴选申请资格相挂钩的机制。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厅依托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动态监控农业保险执行情况,并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及保险监管部门,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代领、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对于各级各部门、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并视情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保费补贴资金严重欠拨、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当年及以后若干年度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各市财政局和承保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在收到本细则3个月内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并将有关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未纳入中央、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市县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关于加大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支持力度的通知》(鲁财金〔2017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鲁财金〔2017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