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监管,规范引导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办法(试行)》(农办渔〔2018〕68号)和《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及复查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便〔2021〕296号)等有关要求,我局与相关沿海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复查和年度评价。现将年度评价和复查结果(见附件1、2)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7日(11月14日至11月20日)。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者,可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于2022年11月20日前向我局反映,反映人需提供真实联系方式和有关依据。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传真:010-59192965。
附件:1.2021年度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年度评价结果
2.2021年度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复查结果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