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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11条用海保障措施助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2-12-13 10:16:54
来源: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域海岛环境科技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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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为解决海洋渔业发展面临发展空间不足、用海要素需求大、用海成本过高、渔民转产转业难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委、省政府“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的渔业发展战略部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有关用海政策的若干意见》(琼自然资规〔2022〕5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针对海洋渔业用海需求及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以提升海域资源保护水平和利用效率为主要目标,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为指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产业发展实际,对工厂化养殖、深水网箱养殖、海洋牧场、休闲渔业四大类海洋渔业业态及转产转业渔民用海需求进行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科学有效配置海域资源。

《意见》共十一条,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闲渔业走”的渔业发展战略部署,加快构建海洋渔业绿色发展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切实保障渔业发展用海需求,根据《“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国家和本省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用海空间规划保障

(一)做好规划衔接保障发展空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功能、布局和规模,与渔业产业规划做好衔接。严守省、市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涉海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优化近海空间利用,切实保障渔民生产生活、工厂化养殖、休闲渔业、码头设施布局、养护型海洋牧场以及渔港等渔业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渔业用海空间需求,严格控制近岸投礁;拓展远海空间利用,深水远岸布局海水养殖,建设大型深水网箱、大型智能养殖渔场、养殖工船,发展深远海岛礁区域渔业增养殖。

(二)鼓励海洋功能区用途兼容。游憩用海、工矿用海和渔业用海功能区可以互相兼容。各类用海功能区应当尽可能兼顾工厂化养殖取排水设施用海,充分预留排水口用海区域。鼓励养殖用海与海上风电、休闲渔业等其他用海活动融合发展,探索海域混合用途、立体开发利用模式和路径。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非生态保护红线或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等用海功能区内科学规划暂养区,允许渔业种鱼在台风影响期间进入暂养区暂养避灾。

二、明确用海支持政策

(三)保障工厂化养殖用海。工厂化养殖聚集区、养殖园区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导集中建设取排水设施。允许符合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的养殖取排水管线在不破坏海岸带景观、地形地貌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严格保护岸线,穿越砂质岸线的取排水管应当深埋敷设。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的达标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设置。

(四)鼓励发展深水养殖。海上网箱养殖按照项目整体占用海域面积确权,海域使用金按网箱实际占用海域面积(不含网箱间隔)计征。网箱间距根据网箱大小确定,一般最大不超过200米;大型桁架类深水网箱(1万立方米养殖水体以上)间距不超过800米。在15米等深线向深海一侧本省管辖海域建设大型深水网箱、大型智能养殖渔场、养殖工船和海洋牧场,按照浅海相应养殖方式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的50%计征。

(五)扶持海洋牧场发展。海洋牧场中用于建设人工鱼礁的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按人工礁体占用部分计算用海面积,海域使用金按透水构筑物征收标准的80%计算;礁体之间海域用海方式为开放式用海,海域使用金按开放式养殖用海标准征收。休闲型海洋牧场按开放式游乐场用海标准征收。非经营性养护型海洋牧场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程序减免海域使用金,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按照海洋牧场经营性质补缴剩余年限的海域使用金,并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托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深水养殖、海上风电等项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实际使用的海域空间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并根据用海类型、方式、面积、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

(六)支持休闲渔业用海。支持建设透水构筑物用作海上休闲平台、休闲渔业码头、水上渔家民宿、渔排餐厅等休闲渔业设施,持续使用海域三个月以上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海手续,用海期限最高可批准25年,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根据《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配套建设旅游骑行道、步道、栈道、观景台、生态停车场、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旅游相关配套性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支持探索混合用海,依托深水网箱、大型智能养殖渔场和养殖工船等已有设施和海域开展休闲垂钓、采集、渔事体验、水面与水下观光等休闲渔业活动,不再重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征收海域使用金(立体分层设权的除外)。

(七)保障渔民转产转业用海。沿海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通过申请批准的方式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获得渔业养殖用海使用权,并在用海批复中按每户不超过50亩(含50亩)的用海面积直接免缴海域使用金,超过50亩的部分按标准缴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身份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确认。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保有以申请批准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以其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为资本与市场主体通过合作经营或出租的方式发展深水网箱、海洋牧场和休闲渔业。

(八)降低渔业用海成本。以申请批准或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渔业用海,涉及透水构筑物、港池、蓄水、开放式养殖等用海方式的海域使用金按年度征收。具体征收数额、方式、违约责任等在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经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经济损失超过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以免缴当年的海域使用金。

三、加强用海服务监管

(九)优化渔业用海审批出让程序。集中连片养殖区域由沿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整体论证,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围海养殖、建设人工鱼礁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除外)。整体论证区域应当优先安排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养殖用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渔业养殖项目不再进行海域评估,海域出让标底或底价参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确定。

(十)积极做好渔业用海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强化养殖用海调查,掌握养殖用海空间分布、用海主体、审批状态、养殖品种等基本情况。主动做好用海咨询服务,精准开展政策指导,使项目选址符合规划、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岸线等管控要求。加强养殖用海确权登记管理,及时为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养殖用海、渔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用海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十一)切实加强渔业用海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沿岸观监测设备、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加强渔业用海的监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权人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要求开展生产。涉及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及无权批准、超越权限审批等违规审批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