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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明电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4-03 09:50:57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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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沿海多地相继发生渔船安全事故,特别是3月6日,“浙普渔23911”与货轮发生碰撞导致7人失踪;3月30日,“闽福鼎渔08677”与日本军舰发生碰撞造成我2名船员受伤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此外,3月26日,马士基旗下多名船员在宁波舟山港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印度、澳大利亚、土耳其等国已对入港船舶实行隔离管制。此外,福建等省还发生3起涉渔“三无”船舶安全事故,造成13人死亡或失踪。

当前,国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积极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但是,海上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形势仍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做好渔民疫情防控和渔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有效遏制渔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农业农村部就做好复工复产期间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出部署。

慎终如始抓好渔民疫情防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渔民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要求,全面落实当地党委政府的各项防控措施,派出骨干人员驻港进行健康检测和安全检查确保了疫情没有发生船岸交互扩散和在海上蔓延。但是,随着境外多艘邮轮、商船、军舰均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给海上安全生产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党组要求,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扎实做好渔民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渔民证书证件核查,督促指导船东船长开展健康检查,对从重点地区返抵和出现发热等症状的渔民,按当地防疫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并及时向船籍港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要压实船长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强化渔船每日报告制度,特别是远洋渔船,要重点报告航行作业和停靠境外港口等情况,坚决防止境外疫情通过渔船输入到境内。

坚持不懈抓好渔船隐患排查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针对当前春季渔业生产旺季存在的安全条件不足、超强度捕捞等突出风险,加强安全形势研判,紧盯渔船恶劣天气防范以及商渔船碰撞等关键环节,重点对渔船脱检脱管和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以及渔港水域安全、消防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地区和作业渔船进行重点整治,严厉打击“超员、超载、超风级、超航区”航行和冒险出海作业行为。要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重点聚焦“拖网、刺网、潜捕”三类高危渔船和“碰撞、自沉、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要以零容忍态度,采取最严格措施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做到执法查处和督查督办同步开展,贯穿安全生产管理全过程,严防渔船“带病”出港作业。

持之以恒抓好渔业应急值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浙普渔23911”“闽福鼎渔08677”等渔业安全事故教训,严格执行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制度,强化应急值班信息报告的时效性,确保重要紧急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农业农村部渔业应急值班室报告接到农业农村部值班核实有关情况的要求后,要立即反应、迅速调度、及时反馈。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经常检查指导值班工作,同时严明工作纪律,明确专人分管,落实专人负责,严禁擅离职守,坚决杜绝联络不畅等现象。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承担值班工作,切实强化信息报告的主动性,畅通信息渠道,发现险情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协调、及时处置,按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不得缓报、迟报、漏报或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