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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渔业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将渔业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日期:2020-01-10 10:25:05
来源: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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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渔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4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总体来看,渔业法在各地各部门得到了有效实施。法律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渔业法确立的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的发展方针,推动我国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本实现了促进渔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立法目的。但随着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水产品、优美水域生态环境的需求与水产品供给结构性失衡、渔业资源环境过度利用之间的矛盾仍较为突出,法律规定执行不到位、法律责任尚未完全压实和现行渔业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问题并存。

此次执法检查中,渔业法和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的时间较早,不适应新形势下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亟需作出修改完善,是地方普遍反映的问题。为此,报告建议将渔业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加快修改进程,待渔业法修改后及时完善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规章,为进一步推动现代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渔业监督执法依法强化

报告指出,目前,全国共有渔政执法机构2679个、各类渔政船舰2581艘、持证执法人员2.74万人。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后,中国海警局切实履行对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特定渔业资源渔场的渔业监管执法职责。渔政和海警部门加强执法协作配合,推动建立执法力量协同、数据信息共享、联勤联动巡查的海上渔业执法工作机制。

报告显示,渔业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各级渔政执法部门持续组织实施“中国渔政亮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三条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2015年以来累计取缔涉渔“三无”船舶3.98万艘、“绝户网”等禁用渔具155万张(顶),加大对电毒炸捕捞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15种重要经济鱼类的最小可捕规模及幼鱼比例,制定13种海洋禁用渔具目录;中国海警累计出动各类舰艇5.6万艘次,查处各类违规作业渔船7447艘,查扣涉渔“三无”船舶644艘,驱离外籍侵渔渔船3142艘次。

此外,行刑衔接有序推进,2017年以来公安机关对非法捕捞、非法捕杀水生野生动物犯罪立案66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800多名。

渔业法律制度规范仍需完善

执法检查中发现,渔业法第六条明确了各级渔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监管责任,但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的规定不够清晰,海警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需要明确,各级渔政、海警、公安、交通、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执法需要加强,特别是线内渔政、线外海警的执法协作机制亟需进一步衔接畅通,执法效率和效果有待提升。

此外,在推进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监管执法机构设置需进一步理顺,一些地方的渔政管理呈弱化趋势,基层监管执法力量不足、设备老化,海上“逐牧式”和“点对点”执法方式使得证据提取和保存困难,甚至面临着“追不上、斗不过”违法渔船的窘境。

此次执法检查还发现,渔业法第五章对各类渔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但落实法律责任既存在责宽罚松、程度界定模糊、行刑衔接仍不紧密、处罚手段单一、违法成本较之高额牟利明显过低,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等问题,又存在渔政执法行政强制授权不充分、部分处罚措施缺乏可操作性、一些禁止性条款缺乏相应罚则规定等问题。

建议严格落实渔政监督执法责任

针对目前在落实渔业法第五章规定的各项法律责任中发现的问题,报告给出了多个建议:

一是主动适应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的变化,突出综合治理理念,针对渔业产业链发展的各个环节,明确渔政、渔港、海警、交通、环保、资源、市场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当前要特别推动渔政、海警实现常态化联勤联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既要明确海警的执法职责和范围,更要探索有利于海警落实监管责任的执法机制,推动线内线外执法高效衔接,确保海洋渔业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二是从渔业公地特征和渔船流动作业的实际出发,完善区域性渔业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在海洋捕捞方面,推动建立沿海省份“一盘棋”的监管体系,开展区域性联合执法;在内陆水域方面,探索建立跨省区的流域性监管模式,增强执法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发挥好省级渔政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省际间执法联查通报制度,提高执法效率。

三是严格落实渔政监督执法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保障,加大执法船舶建造改造投入,推动现代化执法设施装备的配备应用,依法赋予渔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没收渔船渔具、登临检查、停航调查等必要的强制手段,明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

抓紧修法有效发挥法律震慑力

报告建议,抓紧修改渔业法,增加关于监督执法主体、种质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海洋渔业权益保护、海洋牧场建设、渔港经济区和休闲渔业发展、养殖生产档案、渔业安全生产、涉渔“三无”船舶管理、违禁渔具制造销售、渔获物监管等相关内容,加快推动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

报告还强调,要重点解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偏窄偏轻、责任认定模糊、处罚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充实责任类型、提高处罚标准、完善惩戒措施,明确禁用渔具、捕捞方式以及情节严重情形的适用标准,有效发挥法律震慑力,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