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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有望年内成立

日期:2020-06-15 16:20:49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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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整体改革方案逐渐落地实施。近日,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

《通知》明确,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并将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经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原名为“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由全国范围内广大渔民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也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上世纪90年代,渔民群众保险需求强烈却投保无门。在这种情况下,原农业部组织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探索开展以协会方式运作此种非营利性保险。经近20余年发展,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主要开展以渔船、渔民和水产养殖保险为主的三大类保险业务,基本满足渔民群众的风险保障需求。

作为直接面向农民的基层保险组织形式,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具有贴近农业生产经营者的优势,并且参保者是利益共担的共同体,能够有效降低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但是,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随着保险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完善以及金融监管要求的提高,以协会形式开展保险的体制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要求。同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也对渔业互助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进行体制机制改革成为摆在渔业互助保险面前的重要问题。

《通知》内容显示,在实施步骤方面,先期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力争2020年内完成。此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伴随着网络互助的快速发展,相互保险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但事实上,我国相互保险领域仍处于起步阶段。成立于2005年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我国首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除此次改革方案涉及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外,还有宁波慈溪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温州瑞安市农村保险互助社等机构以相互保险名义进行运作,而上述组织均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相互保险组织。2017年,众惠相互获批开业,成为国内首家相互保险社,目前国内已有众惠相互、汇友相互、信美相互3家相互保险社。

据国际相互与合作保险组织联盟统计,2016年,全球相互保险保费收入1.3 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26.8%。2015 年,相互保险在法国占比高达49.7%、德国占比47%、日本占比39.1%、美国占比37.7%。相关报告指出,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相互保险组织设立门槛较低且易与设立者的原有业务产生协同效应,能使设立者建立起良好的公益形象,获得优质的客户资源。同时互联网的发展大大降低了获客成本,使相互保险发展前景更加乐观。

中金公司此前预测,到2024年,我国相互保险市场规模为7600亿元,占总体保费的10%。相较于未来巨大的市场潜力,我国农业互助合作保险显然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但也同样面临着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盈利能力不足等挑战。业内专家认为,农业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可与商业保险公司在基层业务中开展有效合作,从而实现优势互补,互助合作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不是对原有体系的替代,而是实现两种农业保险供给方式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