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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 健全渔业保险机制,促进“水上粮仓”建设

日期:2023-03-08 15:54:52
来源:农险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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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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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近日,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会组织召开了“鼓励发展渔业保险座谈会”。来自来自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村部、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单位部门的专家齐聚,深入研讨新阶段我国发展渔业保险的现实意义,渔业保险发展现状、问题及制约因素,构建多元化渔业保险产品体系等问题。现摘要部分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与大农业保险普遍以保险公司为经营主体不同,我国的渔业保险尤其是海洋捕捞领域选择的是以互助保险经营为主的模式,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上世纪80年代,农渔业保险复业后,保险公司经营渔业保险一度亏损严重,至90年代逐步淡出渔业保险市场。为解决渔民风险保障需求,1994年原农业部组建渔业互保协会探索开展非营利性的互助保险业务,一直延续至今。

目前,渔业互助保险自上而下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业务体系,在全部沿海省市和内陆重点渔区建立了省市县三级渔业互保机构,贴近一线服务渔民会员。渔业互保系统主要开展了渔船财产、渔民人身和水产养殖三大类保险业务。2022年,全系统共承保渔民近60万人(次),渔船5.5万艘(次),保费收入2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6000余亿元;水产养殖方面,承保养殖水面约160万亩,保费收入2.2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约4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渔业互保系统承保的大中型捕捞渔船数量约占现有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总数的80%,承保海洋捕捞渔民人数超过我国海洋捕捞专业从业人员数量的70%,水产养殖保费规模约占全国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规模的1/10。

从1994年至今,在各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渔业互助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健全,渔业互保以“协会”身份开展保险业务,一直未能纳入保险监管,体制不顺制约发展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对此,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两部委高度重视,经国务院批准后采取“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保险机构承接”的方式对渔业互保系统进行改革,以纳入监管规范发展。去年2月,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开始筹建;今年2月3日,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经银保监会批准开业,将承接渔业互保协会原有业务。在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发展渔业保险”之际,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的成立,不仅对渔业互助保险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为整个渔业保险行业更好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01

渔业互保在多年实践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做法

28年来,渔业互保之所以能够在最初无人问津的渔业保险市场生存下来并不断发展做大,总结起来主要有四点经验和做法:

第一,坚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紧紧依托行业将服务窗口前移到一线渔港码头、渔村和渔船,贴近基层服务群众,最大限度实现了广覆盖、低成本、高效率运作。在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改革方案中,明确农业农村部和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将继续对新成立的渔业互助保险社进行行业指导,是对这一做法的支持和肯定。

第二,坚持发挥互助保险的组织优势,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渔业互保内部,各参保渔民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渔民会员主动参与决策、相互监督意识强烈,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

第三,坚持打造一支既懂渔业管理又熟悉保险业务的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承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识别和合理定价,出险后遵循海难救助、海事处理和定损赔付并行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合理定损理赔,迅速帮助渔民恢复生产。

第四,坚持保险业务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利用结余资金免费为渔船配备救生设备、急救用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技能培训,奖励渔船开展海上自救互救,减少了渔业事故和渔民生命财产损失。

此外还有一点,就是我们根据行业特点和渔民需求,开展了一些商业保险不愿或不能涉及的险种。比如,从1996年起,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赴南沙海域作业的渔民渔船权益,开展了南沙涉外责任保险;从2004年起,针对港澳流动渔民渔船长期在大陆海域生产作业实际,应香港和澳门地区渔民团体的要求,开展了港澳流动渔民渔船保险业务。


02

渔业保险发展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渔业保险取得了一定成绩,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是总体发展依然受限,存在一些问题。

(一)渔业保险中央财补缺位。渔业的高风险性和高成本性决定了渔业保险费率普遍较高。从经营主体看,渔业保险的可持续经营需要制定比较高的费率,否则难以为继。从参保渔民看,渔业生产投入已经很高,参加保险负担较重。和大农业保险一样,财政补贴尤其是中央财政补贴是渔业保险发展破题的关键。目前,大农业中唯独渔业尚未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部分省份虽然对渔业保险(包括渔船保险、渔民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给予了一定的财政补贴,但限于财力等问题,补贴比例较低或采取定额补贴方式,制约了渔业保险的发展。

(二)巨灾风险影响经营稳定性。渔业生产时常面临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病害等覆盖面广、破坏力强的灾害风险,再加上渔船、养殖水面等标的往往相对集中、保额高,使得渔业系统性风险特征显著,容易形成巨灾风险损失。2018年7月,台风“玛莉亚”在福建登陆,仅宁德一市渔业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达5.06亿元,当年福建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简单赔付率达191%。特别是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巨灾风险成为影响渔业保险特别是水产养殖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水产养殖保险还存在许多技术难点。制约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原因除了财政补贴、巨灾风险,还有养殖品类多、查勘定损难、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因素。为破解这些难题,各保险机构在实践中一方面创新性地开发出多种水产养殖指数保险,通过权威的气象证明和更易操作的指数测量来完成定损;另一方面与水产技术部门合作,根据养殖产品的不同特点总结出一系列查勘定损方法。从目前情况看,对于池塘养殖保险查勘定损相对较为成熟,有了一定的经验基础,具备可推广的操作方法,但仍需要不断研究完善;对于海上养殖传统方式仍然无法奏效,指数保险方式可以解决查勘定损的难题,但仍存在数据量少,气象站点布局不足以及基差风险等问题。此外,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也是保险机构和参保渔民博弈的关键。总体上,水产养殖保险对保险机构专业化经营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03

加大支持与创新力度,推动渔业保险更好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动渔业保险更好发展,建议:

(一)尽快将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整体看,渔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实践,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和模式,具备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的条件和基础,建议尽快将渔业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中央财政参照种养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支持,加快补齐农业保险的短板和弱项

(二)渔业互保转制改革后,应予以相应税收支持政策。在农业农村部和银保监会的指导支持下,渔业互保体制改革工作即将完成。改革前,渔业互保协会作为社会组织享受免税政策。改革后,新成立的渔业互保社“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没有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也没有变,考虑到转制改革的特殊性,为保证渔民参保负担不加重、渔业风险保障不弱化,建议继续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其尽快发展壮大。

(三)进一步加强“互保+商保”合作,共同开发好水产养殖保险市场。水产养殖保险的专业性和巨灾风险特性客观上要求保险机构间要加强合作,“互保+商保”的合作模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多地实践中也取得了成功。作为专业从事渔业保险的机构,渔业互保从2004年起就开始研究探索试点水产养殖保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在全国沿海和内陆重点渔区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储备。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方面又具有明显的优势,双方合作、优势互补,有利于推动水产养殖保险更好发展。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成立后,将继续加强和有关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做大做强水产养殖保险市场。

(四)持续提升渔业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水平。一是要继续加大对养殖生物特性和灾害风险特征的研究,加强数据积累,提高费率厘定的科学性;二是要加大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承保理赔的准确性。如利用水下摄像头观察水下生物情况,利用芯片标识区分参保设施,利用遥感、卫星地图、无人机等设备监测海上整体情况等;三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基层水产技术部门的合作,依托专业技术人员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四是要持续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提高承保理赔的实操性,满足渔民保险需求。

(五)强化渔业保险理论和应用研究。目前,学界和业界对大农业保险的研究比较多,渔业保险的研究则相对欠缺。建议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研究会等智囊机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整合研究资源,加强行业研究数据资料的搜集与共享,建立沟通交流机制,营造良好的渔业保险研究氛围,为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提供理论指导和支撑,推动渔业保险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