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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

日期:2022-06-01 09:19:43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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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在《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闽海渔〔2010〕23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核准作业内容填写工作的通知》(闽海渔电〔2014〕37号)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四部分十五条,主要规范了渔业捕捞作业的许可核定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填写,包括核定渔业捕捞的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渔具规格(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主要捕捞种类等具体内容。

与原有关规定相比,《规则》在以下八个方面做了修订。一是将原属于杂渔具的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独立列为作业类型之一。二是将原过渡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调整为“延绳倒须笼壶”。三是不再设置“单锚张纲张网”作业方式。四是不再设置“拖网”“张网”“徒手作业”等作业类型。同时明确“徒手捕捞作业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核定”。五是调整海洋大中型和拖网作业渔船、海洋小型渔船作业渔区。六是对渔船对应的渔具数量进行了调整。七是调整张网和樯张竖杆张网的渔具携带数量。八是对内陆水域捕捞作业渔具规格核准进行规范。

《规则》自公布之日起5年有效。《规则》全文如下。

福建省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渔业捕捞许可的管理,规范渔业捕捞作业的许可核定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填写,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具分类、命名及代号》国家标准(GB/T5147-2003)及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渔业捕捞作业,适用本规则。

二、海洋渔业捕捞作业的核定

(三)作业类型的分类与核定

海洋渔业捕捞作业类型划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笼壶、敷网、掩罩等共8种。每艘渔船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拖网、张网不得互换且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四)作业场所的划分与核定

⒈B类渔区: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⒉福建省C2类渔区:除B类渔区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的我省毗邻海域向东延伸的我国管辖的东海海域。

⒊福建省A类渔区:除B类渔区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我省毗邻海域。

⒋设区市A类渔区:除B类渔区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设区的市毗邻海域。核定时,直接填写渔船登记所在的设区市的名称,如福州市的填写为“福州市A类渔区”、厦门市的填写为“厦门市A类渔区”。

⒌县(市、区)A类渔区:除B类渔区外,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的县(市、区)毗邻海域。核定时,直接填写渔船登记所在县(市、区)的具体名称,如连江县的填写为“连江县A类渔区”、福州市长乐区的填写为“长乐区A类渔区”。

⒍海洋大中型渔船和拖网作业渔船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福建省C2类渔区。海洋小型渔船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A类渔区。在B类渔区捕捞作业的,应当申请核发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⒎张网作业海洋大中型渔船,因作业特点确实无法核定在福建省C2类渔区的,可核定在县(市、区)A类渔区。其他因传统作业习惯,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作业场所可核定在A类渔区。每年底各地应将当地该项审批情况汇总报告省局,并说明理由。

(五)作业时限的分类与核定

海洋渔业捕捞作业时限划分为全年(除禁渔期外)和季节性2种。核定时,直接填写具体起止日期。全年的,在起止日期后标注(除禁渔期外)。

(六)海洋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范

核定海洋渔业捕捞的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渔具规格(最小网目或网囊尺寸)、主要捕捞种类等具体内容,执行《福建省海洋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范》(附件1)。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还应当核准捕捞量的限额。

三、内陆水域渔业捕捞作业的核定

(七)作业类型的分类与核定

内陆水域渔业捕捞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等共10类。每艘渔船核定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两种。

(八)作业场所的划分与核定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作业场所只能核定在渔船登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分 水库 片或 江(河、溪) 至 段2种。核定在整个水库或整条江(河、溪)的,直接填写水库或江(河、溪)的名称,允许核定在多个水库或多条江(河、溪)。

(九)作业时限的分类与核定

内陆水域渔业捕捞作业时限划分为全年(除禁渔期外)和季节性2种。核定时,直接填写具体起止日期。全年的,在起止日期后标注(除禁渔期外)。

(十)内陆水域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范

核定内陆水域渔业捕捞的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作业场所、作业时限、渔具数量、渔具规格、主要捕捞种类等具体内容,执行《福建省内陆水域渔业捕捞作业核准规范》(附件2)。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还应当核准捕捞量的限额。

四、附则

(十一)因传统作业习惯,福州市仓山区、马尾区和闽侯县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县(市、区)A类渔区的海洋捕捞渔船,其作业场所核定为福州市A1类渔区(特指连江县黄岐半岛以南与长乐区梅花半岛以北之间的海域),漳州市龙文区传统在厦门湾海域A类渔区生产作业的21艘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可按照原作业内容延续核定。

(十二)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保护区属于B类渔区。

(十三)徒手捕捞作业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则核定,应充分考虑徒手捕捞作业的安全。

(十四)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渔业捕捞许可作业内容核准规定》(闽海渔〔2010〕23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核准作业内容填写工作的通知》(闽海渔电〔2014〕37号)同时废止。

(十五)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