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官网!
您的位置:首页 研究交流防灾减灾 正文

以案为鉴丨船舶航行灯的缺陷隐患不容忽视

日期:2021-12-07 09:58:38
来源:中国海事
分享到:

前言:

航行灯是船舶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用以表示自身动态位置,便于互相避让、识别的信号灯,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是船舶之间互相辨别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也是决定采取避让行动的重要依据。船舶航行灯的错误安装、设备故障、信号异常等问题会导致其他船错误判断你船动态,很容易发生海上碰撞事故。

2021年1-10月,泉州泉港海事处开展船舶安检发现的1175项缺陷中,涉及船舶号灯、号型、声响信号、信号旗(缺陷代码:1550)共计98项,占比达8.34%,因航行灯缺陷导致船舶滞留3艘,船舶航行灯的缺陷隐患不容忽视。

典型案例

案例一:航行灯安装位置错误

2021年5月7日,干货船“*海6”轮在泉州泉港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时,安检员发现该轮尾灯灯罩开口角度异常,明显大于135°,实测225°。后经核实,该轮修船时更换航行灯,船厂工人将前桅灯和尾灯灯具装反了。

 

案例二:航行灯罩严重锈蚀破损

2021年7月18日,散货船“*海189”轮在泉州泉港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时,安检员发现该轮驾驶台两侧航行灯均严重破损,左侧航行灯(红色)双套灯具下层灯罩破损脱落,右侧航行灯(绿灯)灯罩严重锈蚀,无法满足发光角度要求。

 

案例三:航行灯基座严重锈蚀脱落

2021年8月26日,散货船“**祥”轮在泉州泉港接受船舶安全检查时,安检员发现该轮右舷航行灯虽发光正常,但用手轻轻一碰,航行灯基座整个就倒下了,灯具基座固定的螺栓已严重锈蚀脱落。

05.jpg

上述关于航行灯的缺陷问题让人触目惊心,哭笑不得,有的是“先天不足”,安装时就错误,但更多是船员日常疏于维护保养导致,也反映出部分船舶开航前自查流于形式比较突出,需引起航运公司和船舶高度重视。

规范要求

小编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梳理了国内航行海船航行灯的重点要求,希望相关航运公司及时排查船舶航行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开展船员培训,帮助船舶开展航行灯的自查自纠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一)一般要求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环照灯、环照黄色闪光灯、操纵号灯以及闪光灯(不包括白昼信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的船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有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每分钟频率120闪次或120以上闪次的闪光的号灯。

7.航行灯控制器:

(1)航行灯控制器:能对航行灯进行操作控制的装置。

(2)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供电。若设有临时应急电源时,航行灯控制器应直接由应急配电板和临时充放电板供电。电气声响信号设备应能由主电源、应急电源和临时应急电源(要求时)供电。

(3)船长不小于50 m 的船舶上的航行灯控制器应为下列故障提供报警:航行灯供电故障;通电灯泡的故障,包括短路。

(二)号灯的技术和配备要求

(三)技术要求

1.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所采用的船用号灯灯泡应经认可。

3.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达不到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和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四)安装要求(节选)

1.前桅灯的安装:

(1) 除操纵号灯特别规定外,桅灯应高于并离开其他一切灯光和遮蔽物。

(2)前桅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小于6m;如船宽大于6m,则灯高应不小于船宽,但不必大于12m;

(3)前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桅灯应安置在离船首不大于船长的1/4 处。

(4) 如只配备1 盏桅灯,应安置在船舶前部,其安装高度与前桅灯相同。

2.后桅灯的安装:

(1)垂直位置: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4.5m。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水平位置: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

3.舷灯的安装:

(1)垂向位置:机动船的舷灯在船体以上高度应不超过前桅灯高度的3/4,但不应低到受甲板灯光的干扰;

(2)水平位置:机动船的舷灯不应安装在前桅灯的前面,并应装设在舷侧或接近舷侧处;被顶推船的舷灯应装设在船舶前端。

(3)舷灯的遮板:舷灯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遮板,并应符合本节8.2.1.4 的要求。

4.尾灯的安装:

尾灯应安装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

5.锚灯的安装:

(1)如仅装设1 盏锚灯,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2)当装设2 盏锚灯时,前锚灯应安装在船舶的前部,后锚灯应安装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处,且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不小于4.5m。船长为50m 及以上的船舶,前锚灯应装设在船体以上高度不小于6m处。

09.jpg

在航机动船显示的号灯示意图(左侧视角)

10.jpg

锚泊船舶显示的号灯

11.jpg

失控船舶显示的号灯

12.jpg

拖带船舶显示的号灯

13.jpg

搁浅船舶显示的号灯

14.jpg

限于吃水船舶显示的号灯

安全管理建议

各航运公司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所属船舶及船员认真船舶开航前自查,加强航行安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正确显示船舶号灯信号,针对航行灯设备的日常自查和维护建议如下:

1.定期检查灯具是否漏水。

2.确保在打开灯具更换灯泡时,涂上防水材料,如硅胶。

3.定期清洁灯具的玻璃,以获得良好的照明/信号。

4.在操作航行灯时,检查是否有松动的现象,必要时收紧并固定它们。

5.检查灯座是否被严重腐蚀。

6.在灯座的安装位置尽可能使用橡胶垫圈等减振材料。

7.定期检查航行灯的电线是否有松动的现象,必要时进行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