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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无”船舶,渔民需要知道的那些事

日期:2022-03-01 10:20:49
来源:渔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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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三无“船舶?

1.“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2.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按“三无”船舶对待。

二、“三无”船舶的危害?

1.三无”船舶多涉嫌非法涉客、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等违法行为,且驾驶人员未接受过任何航行安全方面专业知识培训,当发现经营目标后,盲目、强行穿越于船舶间,容易引发重大安全性事件。

2.“三无”船船体小、船质差、强度弱,经受不住风浪的影响或外力的撞击,船上无船用通信设备,一旦发生险情,自救能力弱,通信不畅容易延误最佳救援时机,易发生船毁人亡事故。

3、水域环境方面:船上未配置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事故时易造成水域污染。

4、海上走私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三无”船舶走私成品油、冻品、香烟、电子产品等,干扰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尤其是,疫情期间“三无”船舶容易成为疫情传播通道,增加新冠病毒通过走私途径传播入境的风险。

三、关于“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2.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报中国海事局撤销其船舶识别号,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停靠在渔港,无船名、船籍港和船舶证书的船舶,采取禁止离港、指定地点停放等强制措施,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无船名、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非法捕捞,行政机关经审慎调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将现场负责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认定为违法行为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