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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并公开赔礼道歉

日期:2020-12-14 09:23:34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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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乐山中院开庭审理两起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渔业资源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一、被告周辉、胡万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9400元和2000元, 支付至乐山市检察公益诉讼专项公益金账户;二、周辉、胡万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乐山市市级官方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周辉携带电瓶、升压器等电鱼工具,驾驶橡皮艇在岷江河玉津镇流域进行电鱼活动。同日凌晨3时许被犍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清点,周辉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13.8斤,其中翘嘴鱼1斤、黄颡鱼0.2斤、鲫鱼0.6斤、鲤鱼12斤。经乐山市水产品站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2820元,造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毁灭性伤害,间接经济损失6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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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4日19时许(禁渔期),胡万军携带电瓶、电鱼器等工具,在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2组的河道内进行电鱼活动。同日21时许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安谷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查获。经清点,被电鱼类共50余条,称净重量1.9公斤。经乐山市水产品站鉴定,上述渔获物价值600元。此外,造成天然水域渔业资源毁灭性伤害,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1400元。

处理结果

2020年6月23日,周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犍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橡皮艇1只、升压器1台、鱼竿2只、电瓶1只、挂浆机1台,予以没收。现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2020年7月24日,胡万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市中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电瓶、捕鱼器、水桶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鲫鱼、墨鱼、大口鲢等水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现该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周辉、胡万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周辉、胡万军的侵权行为已造成了野生鱼类的价值2820元、600元的损失,同时造成了鱼类、鱼卵、幼体、亲本死亡的经济损失6580元、1400元,该损失有乐山市水产站出具的价值认定意见书为证,事实清楚,周辉、胡万军对此亦无异议,故其对该侵权行为应分别承担赔偿9400元和2000元损失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亦包括了“赔礼道歉”,周辉、胡万军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除造成了水产资源损害外,还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应承担在当地市级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

综上,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用电鱼捕捞是一种绝户式的捕捞方式,对水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破坏极其严重。高压电流还会导致鱼类生理功能受到损伤,鱼类生育能力下降,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毁灭,使相关流域“真空化”“荒洪化”,严重破坏我国水生物多样性,对国家野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长江流域重大支流水域实行十年禁渔期制度,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线捕捞”。本案两被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除造成了水产资源损害外,还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损害,判令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应承担在当地市级官方媒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以此提醒公众自觉增强生态保护的意识,共绘长江流域河水清鱼儿肥的美丽画卷,共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