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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日期:2021-03-18 09:05:23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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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20年9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殷巷镇执法中队联合商河县农业农村局、殷巷镇派出所依法对商河县炮哥电器销售经营部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当事人田波涉嫌制造、销售禁用渔具。

经调查,当事人田波于2019年5月从网上学习改装电鱼机,并从淘宝网站购买成品再进行改装销售,改装完成后在短视频软件发布吸鱼机、电鱼机售卖信息,买家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交易,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寄给买家,主要销往广东、安徽、河南、吉林、四川、黑龙江几个省份,当事人通过此种方式自2019年起共售卖15台左右吸鱼机、5台左右电鱼机,销售收入共计37500元。

该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殷巷镇执法中队对当事人田波做出没收非法制造的禁用渔具大型电鱼机2台、小型吸鱼机5台,没收非法销售的禁用渔具违法所得37500元,罚款8000元,共计45500元的处罚,并先后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于2020年10月13日自行缴纳全部罚款,该案于2020年10月13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相关法律法规

商河县炮哥电器销售经营部田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典型意义

投机取巧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将非法制造的渔具销往全国各地,情节严重者会打破生态链平衡,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属于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一方面,短视频平台应提高相关用户的准入门槛,用户注册实行实名制,加大对视频质量的审核力度,一经发现有违法行为,立即下架封杀账号主体并移交有关部门;另一方面,应加强与“网警”合作,公安部门通过大数据平台对各类短视频软件的视频内容进行监管,渔业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更应加强对网络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协助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