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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渔运船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实刑十个月

日期:2021-04-21 10:47:52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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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8日,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中国渔政33026船前往东海海域进行巡航检查。7月29日凌晨,在东海海域221-3渔区,查获梁某某驾驶的闽福州渔运*****船正在航行,经登临检查,发现该船主甲板有一张拖网网具,主甲板上有新鲜渔获物捕捞痕迹,遂进行立案调查,后续调查中发现梁某某涉嫌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捕捞,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交温州海警局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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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2021年3月16日,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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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是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获的“7·29”系列案件中宣判的第一案,虽然梁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罪行、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等从轻情节,但其2018年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具有累犯性质,故本次判处实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