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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销售禁用渔具,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日期:2021-05-11 09:06:42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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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1月6日,江苏省常熟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市监局开展禁用渔具销售突击执法检查。在对某电器商店检查中发现店内货架有逆变器、电捞海等物品陈列待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依法接受调查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9年1月23日起销售禁用渔具逆变器77次共计313台,销售禁用渔具电捞海25次共计74套,取得违法所得合计47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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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常熟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3月19日做出处罚决定:没收禁用渔具逆变器88个、电捞海21套及零线4根,没收违法所得47720元,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54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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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难点突破

本案中,查获的涉案电器均为“三无”产品,标签售价缺失,种类繁杂,给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涉案物品认定、违法所得计算带来极大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执法队员首先分析涉案逆变器、电捞海的工作原理,现场记录测定逆变器输出功率波动性,组织当事人现场指认并签署涉案物品认定书,最终认定查获的92个逆变器中有88个为电鱼用逆变器。在此基础上,执法队员对照查获的经营账本,核对当事人供述,采取“物、账、人”相互对照,共同印证的方式,最终计算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4772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苏州市查获的首例大规模销售禁用渔具案件,也是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正式实施以来苏州地区首次由办案部门开展涉案物品认定的案件。常熟市农业农村局在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的基础上,根据涉案逆变器输出功率差异,细致甄别出具备大功率变频功能逆变器,结合当事人指认供述,对涉案逆变器进行技术认定,确保认定过程科学、规范,为办理此类渔具经营类案件起到了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