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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安全生产法》看渔业安全管理新动向

日期:2021-11-11 14:39:56
来源: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 陈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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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是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根本法,渔业安全生产作为海上生产安全的一部分,该法的修订施行将对渔业安全管理带来重大影响。

践行安全管理新思想新理念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转化为法律规定。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三个必须”原则等等。

任何行业、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不能抛开安全去追求规模、产量和效益。渔业生产是国务院认定的八大高危行业,而在现实中,渔业捕捞对劳动力的吸引力越来越弱,渔船生产招工越来越难、流动性越来越大,导致渔船生产配员不足且船员职业技能素养不高,进而又加剧了渔业生产的高危性。

目前,我国渔船尤其是近海捕捞渔船数量过多、产能过剩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这一前提下,我们更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为指导,首先从宏观上研究解决渔业安全管理问题的路线方针政策,其次要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应参照其他高危行业管理,施行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新修订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责任到人”,明确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渔业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船东、船长的职责,也是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渔业安全生产要监督渔业生产企业、渔港、渔船贯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要求。在新法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被写入,成为固定制度,成为渔业安全管理“必修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鼓励到必须,也将成为今后渔业生产企业、渔船等生产主体安全管理的重点,要发挥好安责险的事故预防和保底善后功能,维护渔区和谐稳定。

加大违法处罚追责力度

全面重罚不履职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事故单位,按日连续处罚,甚至关闭不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一大特点,提高了渔业安全生产违法的经济成本。同时,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之相配套,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多处做出相应规定。

渔业生产违法成本较低一直是难以形成有效执法监管震慑的重要原因,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要以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施行为契机,加快推进修订工作,提高渔业生产主体违法成本,针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根据性质、情节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单纯行政处罚。

此次修订施行涉及面广、制度改革层次深,从原则到具体制度,从责任分工到违法处罚均有许多新的修订。为融会贯通指导渔业安全管理,应广泛组织学习,并借此契机,从渔业生产宏观层面做好相关顶层制度、政策设计,理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为下一步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