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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租渔业职务船员证书,收缴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日期:2021-12-06 08:50:23
来源: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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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7日,浙江省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接台州市海事局《关于浙江台州“3.12”“浙路渔81758”轮与“浙海1156”轮碰撞事故调查情况通报的函》,通报指出,“3.12事故”情况调查发现,浙路渔81758出港申报的职务船员存在违规出租本人职务船员证书的现象。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随即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出租、转让本人职务船员证书的当事人方XX、中介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询问,并通过“船港通综合管理协同应用”系统(简称船港通系统)调取了浙路渔81758船3月12日出港申报记录及填报的职务船员名单,查实了当事人方XX通过中介公司温岭市XX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本人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二级船副)进行出租非法获利,由浙路渔81758船承租人李XX(另案处理)用于船港通系统出港登记的事实。

处理结果

当事人方XX通过中介公司温岭市XX服务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职务船员证书(二级船副)进行出租转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之规定,构成违法。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依法作出了收缴方XX二级船副职务船员证书,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整,处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第十六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点评

《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法明确,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方XX持有的渔业二级船副证书通过本人考试依法取得,是一种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当事人将其本人持有的二级船副证书出租给他人用于进出港登记,并通过了进出港报告审核,并收取每年1600元租金,实质上是一种转让已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为,造成了船舶进出港登记秩序的混乱,其行为违反了《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故本案中对当事人适用《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确保安全生产,国家加大了对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力度,着重对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安全培训、任职资格、岗位责任以及渔业船员权益保障等工作进行管理,使渔业船舶的船员管理更加的科学化和高效化。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渔船租赁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现象较为普遍。

本案是台州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转让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首例行政处罚案件。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非法出租转让职务船员证书的行为,对各地办理此类案件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