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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禁渔期随船携带禁止作业渔具,罚款并没收渔具

日期:2022-03-28 09:14:25
来源: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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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22年3月16日,浙江省瑞安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人员在飞云江流域巡查时,发现浙某渔90276船等5艘内陆渔船停靠在飞云江流域塘头浦。登临检查发现5艘渔船上均携带有作业渔具。

经现场调查,浙某渔90276、90275、90408、90018、90167等5艘渔船均为内陆渔船,核准的作业类型为流刺网等类型,船长在12-15米左右,主机功率30-40千瓦不等,船上没有渔获物,船舱内与甲板上放置的若干网具均属于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经询问调查,负责人朱某等5名当事人均清楚被查获时间属于飞云江流域禁渔期,其所属的渔船在禁渔期内应当停止作业,并承认了随船携带了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

相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款“在禁渔期内,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作业的渔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飞云江流域禁渔时间为3月1日12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等规定。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的”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内陆机动船罚款区间为300-3000元。

处罚决定

综合事实证据,朱某等5人禁渔期内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对5名当事人各处以罚款1650元,并没收随船携带的禁用网具。

典型意义

5起案件均为实施“八江禁渔”期间随船携带禁止作业的渔具案例,对强化禁渔期间渔具网具集中入库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八江禁渔”制度是养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渔民应当遵守禁渔法律法规,依法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船停埠头、渔民上岸、网具入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