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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

日期:2022-07-01 09:22:08
来源: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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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推动落实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发布了《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度》共十条,明确了推行渔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监管单位、推行渔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渔业安全生产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福建省渔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推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福建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的渔业捕捞企业、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含各类渔业组织,下同)、个体经营的渔业船舶。

本制度所称渔业捕捞企业、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是指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从事渔业捕捞的企业、合作社。

本制度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在册渔业船舶。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承诺,是渔业捕捞企业、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的渔业船舶每年针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向社会、职工、渔船船员的公开承诺;是渔业捕捞企业和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渔业船舶所有人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等向企业、职工、渔船船员承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个体经营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每年向所属渔船船员的公开承诺。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会同乡镇政府督促辖区渔业捕捞企业、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渔业船舶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渔业捕捞企业、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的渔业船舶,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经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主要负责人、个体经营的船舶所有人签字确认,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企业公共场所、渔业船舶驾驶台张贴等途径向社会、职工、渔船船员公示,接受职工、渔船船员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渔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为渔业船员办理政策性保险,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按规定进行船舶检验并取得渔船检验证书,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按规定配齐通讯导航、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规范安装放置,配齐配足船长和轮机长等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普通船员,落实航行值班瞭望。渔业捕捞企业、渔业捕捞合作社还应承诺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保障职工、渔船船员生命安全,禁止违章指挥,禁止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船员冒险作业。推行渔船安全生产“五不出海”管理,不从事超员、超载、超高、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等“五超”行为。

(五)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在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期间,主动关注气象和海洋部门发布的预警报信息,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渔船所处海域当地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决定和命令。

(六)自觉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对职工、渔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七)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实施日常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制订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八)为职工、船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船员按照规范要求正确佩戴、使用;向职工、船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自觉接受和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检查指令,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承诺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渔业捕捞企业、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的渔业船舶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自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承诺作为申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必要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第九条 鼓励新闻媒体、企业员工、渔船船员、渔民群众举报渔业捕捞企业、渔业捕捞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