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官网!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政策资讯 正文

政策解读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3-02-09 10:31:05
来源:福建省渔业互保协会
分享到:

4.jpg

一、背景依据

2022年4月,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实施《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号),大力推进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组织化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渔船服务组织仍不同程度存在组织分散、规模不一、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提升。

二、目标任务

 推进建立运转有效、管理服务一体、内生机制健全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提升海洋渔船综合治理能力,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养护取得实效。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建设

 1.强化组织建设。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可以采取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由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形式。每个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内的渔船数量应不少于3艘。渔船归属相关管理组织满一年以上,方可调整到其他组织。

 2.明确组织职责。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专人盯船、编队生产、应急值班等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通信设备,实时掌握组织内渔船生产和安全动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要强化内部约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责任,做到渔船间船东、船长、船员相互承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救助、共担责任,对所属渔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政策引导

 1.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统一代办渔船证书年审、渔船年检、渔业保险、船员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支持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对实体运作、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渔业互保机构给予奖励。

 2.鼓励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拓展服务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发展从捕捞到冷冻冷藏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新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

 3.严格落实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推动海洋渔船组织化建设。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减船转产等政府补助项目,须由所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

(三)工作保障

 1.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进。要完善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强化服务指导,提升渔船组织化建设成效。

 2.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省海洋与渔业局将安排专项资金,对渔船组织化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补助,专项资金应用于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对尚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管。

四、范围期限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原《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闽海渔规〔20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船渔港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7873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