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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渔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日期:2019-11-22 09:00:31
来源: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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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文件精神,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的通知》(闽海渔〔2019〕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作出具体部署安排。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制度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及执法总队(包括直属支队)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及其他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公示,明确行政执法实行事前的基本情况公示、事中的办理过程公示和事后的办理结果公示及公示的具体内容。制度同时明确,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行政执法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5种情形下不予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在福建省政府统一设立的行政执法平台、信用公示平台、福建省局门户网站等互联网网络平台上予以公开。制度进一步明确,福建省海洋渔业局、执法总队定期组织人员对相关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虚构行政执法信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度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及执法总队(包括直属支队)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应当实施全过程记录。制度细化明确了执法程序启动、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全过程记录的方式、程序、载体、内容,同时规定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由规定的执法人员负责,并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制度同时规定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方式以及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5种将予以追责的情形。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度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及执法总队(包括直属支队)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实行法制审核。福建省海洋渔业局机关的法制机构、执法总队的法制部门或指定的机构或者人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合理性审核。法制审核人员一般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得承办具体行政执法事务,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专家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规范了法制审核程序、载体、时限要求、内容,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

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形成的配套规范

为便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严格实施和有效落实,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时出台了6个配套制度和规范,分别是《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并制定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三项制度任务分解表》,形成了科学、合理、规范的“三项制度”体系,对“三项制度”落实划定责任单位和时间表。

通知同时要求,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三项制度”体系,结合各地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