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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将给渔民、渔企带来哪些便利

日期:2020-03-31 09:21:10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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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渔用柴油机市场准入不再设限—— 《农业农村部第276号公告》解读

3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27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废止《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渔发〔2014〕3号)。《公告》的发布标志着渔船管理改革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时值全国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渔船用柴油机管理改革关系到渔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将对规范和激活柴油机市场产生有利影响。本文针对《公告》发布以来渔民群众、柴油机制造厂家和地方管理部门关心的一系列问题对有关部门进行了专访。有关部门表示,《公告》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今后柴油机生产企业不再需要申请型谱审核,渔民选用柴油机也不再受原柴油机型谱表限制。渔民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过渡期保障自身利益。渔船相关管理服务已根据《公告》要求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发布如下,供大家及时了解掌握。


农业农村部第276号公告废止了原农业部《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渔发〔2014〕3号)。出台这一政策的主要考虑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渔船用柴油机型谱与标识管理办法》(农渔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农业农村部2014年印发的,初衷是希望可以借此纠正渔船用柴油机功率标定乱象,出台初期也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渔船检验职能调整后,柴油机采用型谱管理的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渔船管理的新要求。同时,柴油机型谱管理限制了渔民选用柴油机的范围,造成其“选好机”困难,也不利于生产企业公平竞争和技术进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柴油机市场的扭曲。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改革型谱管理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优化渔船相关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组织专家研讨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利弊分析,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为取消渔船柴油机型谱管理更加符合生产实际和管理的要求。

这项政策的出台是农业农村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微观干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办法》废止,不再作为渔船柴油机选用依据。


《公告》的发布将给渔民带来哪些便利?有什么要求?

《公告》发布后,原已公布的各批次柴油机型谱同时废止。市场上可供渔民选用的柴油机品牌和型号将大大增加,可以更好地满足渔民群众的多元化需求。同时,渔民群众选购柴油机时不再受型谱限制,可以根据需求从市场合理选购合格产品。为了方便群众,做好政策衔接,《公告》中还设置了过渡期。

这里要给广大渔民群众两点提示,一是要选购合法合规的柴油机,即经相关机构检验合格并持有产品检验证书的产品;二是选用柴油机的标定功率不要超过《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的核准功率。


柴油机管理变化涉及广大渔民的切身利益,您之前提到了过渡期的相关政策,对于一部分正好在过渡期内有柴油机购置需求的渔民,应该如何合理利用过渡期保障自身利益呢?

《公告》明确规定,对于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已经提出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申请的,选用的柴油机标定功率仍可按原规定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准功率基础上上下浮动5%。设置这一过渡期,主要是为了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有效衔接,尽量避免和减少政策变化对渔民切身利益的影响。

为确保《公告》切实有效执行,农业农村部又于3月16日印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符合“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提出制造或更新改造渔船申请”条件的5种情形:一是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时,提交的渔船设计图纸审图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二是制造渔船的,其指标来源船的《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载明的渔船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日期,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上载明的渔船沉没或失踪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三是更新改造渔船(更换主机)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表》上载明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的;四是购置并制造渔船或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更换主机)的,其指标来源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上载明的签发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及以前的;五是农业农村部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公告》的发布将给柴油机制造企业和柴油机市场带来哪些有利影响?企业应遵守哪些要求?

今后,柴油机制造企业不再需要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柴油机型谱审核,将大大减少审批流程,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同时,型谱限制的取消,大量质优价廉的产品可以补充到市场中,将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公平竞争,恢复市场秩序。

当然,《办法》的废止并不代表对渔船用柴油机制造企业要求的放松。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定柴油机功率,严禁“大机小标”或“小机大标”,严禁擅自调整或改变出厂柴油机关键配置改变柴油机功率。渔船用柴油机尾气排放应符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等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要求,远洋渔船用柴油机还应同时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国际公约要求。


落实《公告》安排,农业农村部采取了哪些措施?

为便于各级渔船管理部门按照《公告》要求做好相关服务,农业农村部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及时通过信息化渠道通知全国各级渔船管理相关人员及渔民。公告发布的第一时间,农业农村部即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发布相关公告,通知各级渔船业务办理相关人员,同时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向全国海洋渔船船东发布相关政策宣传的短信通知,从而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及时、准确掌握政策变化,保障自身权益。

二是及时调整部署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业务办理功能,方便渔船相关业务办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不再要求渔船从原型谱范围内选择柴油机,并按照前述过渡期相关节点安排调整业务办理流程。

三是加强渔船用柴油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渔船用柴油机型谱限制并不意味着农业农村部放松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管理。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通过随机抽查、年审核验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加强对渔船用柴油机功率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