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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0-04-23 15:08:16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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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

近两年,我部先后印发文件,明确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及其调整有关要求,但对更新改造远洋渔船审批时来源船标准化船型基础档如何确定一直未能明确,对企业申报及审批带来一定影响。此外,一段时间以来,有企业反映在远洋渔船建造过程中存在渔船审批和审图、建造等环节之间脱节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来源船标准化船型定档规则

更新建造远洋渔船审批中来源船的标准化船型按照以下规则定档。

(一)来源船的“船长”参数在《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18版)》中某一同类型标准化船型“登记船长”范围内的,基础档定为所对应的标准船型。

(二)来源船“船长”参数低于《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18版)》中同类型标准化船型最小船型“登记船长”范围的,基础档定为同类型标准化船型最小船型。

(三)来源船的“船长”参数在《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参数系列表(2018版)》中相邻两个同类型标准船型“登记船长”范围之间的,如果来源船的“总吨位”和“主机总功率”两个船舶参数中一个能够满足上述两个标准船型中“总吨位”和“主机功率上限”要求,则基础档定为两个标准船型中较大船型;如果来源船的“总吨位”和“主机总功率”两个船舶参数均不能够满足上述两个标准船型中相关参数要求,则基础档定为两个标准船型中较小船型。

(四)特殊船型根据上述规则无法确定基础档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可报请我局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后确定。

(五)新建渔船的类型与来源船不同的,或者变更作业类型的,应以新建或变更后的作业类型为基础,根据来源船的船长参照上述规则定档。

二、严格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为解决渔船审批和审图、建造等环节之间脱节的问题,我局与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专门进行了沟通,对船网审批和渔船审图、开工、检验等事项如何相互衔接已达成一致意见。即由CCS先对总布置图、渔捞设备布置图和船体说明书进行相关审查,渔业部门根据CCS审查情况开展船网审批,CCS根据船网批准书开展具体的审图和检验工作。由此,既保证了船网审批的严肃性,又可减少审批脱节对远洋渔业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为规范船网审批,我部曾于2019年3月下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和捕捞许可业务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9〕20号),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和进口渔船的船网申请提出明确要求,对违反规定的情形明确了处罚措施。各远洋渔业企业应严格遵守渔船审批有关要求,按照图纸审查、船网审批、龙骨安放、申请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的顺序依次有序办理相关手续。

请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远洋渔业企业的宣传培训和监督管理,及时将上述要求传达到每个远洋渔业企业,严格审核远洋渔船申请材料,切实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请相关协会和行业组织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远洋渔业健康有序发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渔船渔港处马晓丽,010-59192992。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