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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疫情防控和渔政执法两手抓、两手硬

日期:2020-04-23 15:12:50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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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渔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维护渔区生产秩序,保障渔政执法人员和渔民健康安全,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渔政执法工作。

坚持聚焦中心工作,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措施和渔业复工复产保障

《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到我国当前疫情防控的复杂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决策部署上来,在贯彻落实好当地党委、政府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的基础上,融监管、执法、服务于一体,全面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业权益,为渔业复工复产顺利有序进行提供坚强保障。沿海和边境交界水域相关省份要统筹调度渔政执法力量,深入抓好渔民渔船渔港执法,强化水上-渔港(码头)-岸线的点线面梯度管控,坚决防止境外人员从海上通过渔船非法入境,构筑好海上疫情输入防护网。

坚持突出重点领域,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部署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找准工作重心,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做到疫情防控和监管执法两手抓、两手硬。要严厉打击非法繁育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非法越界生产、妨碍安全生产监管和利用疫情防控形势从事非法捕捞等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裁量公正。要对外公布执法监督方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要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执法活动可投诉、可追溯、可监督。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确实无法通过有效渠道按时换证、年审等情形导致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员证书及其他相关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过期或失效的不予处罚。

坚持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通知》要求各地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及时调整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方式,确保工作高效与依法监管相统一。要加快推进渔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船位监控平台、小目标雷达、天眼、无人机等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执法监管。从执法程序启动到执法决定送达,尽可能通过电子化方式办理。在水上登检渔船过程中,要与渔民保持安全距离,并做好安全防护,确保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健康安全。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时期的群众情绪,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加大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力度,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避免过度执法和激化矛盾,争取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健全举报处理机制,畅通举报渠道,简化举报程序,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核查处理、及时回复群众举报。条件成熟的地区,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逐步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

坚持加强执法协调,提高执法联动联勤能力

《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考虑渔业资源、渔船、渔民的高度流动性特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渔业执法协作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动的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发生地与违法船只当前所在地渔政执法机构要加强联动响应、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做到违法线索互告、执法证据互认、执法结果互通,坚决防止执法不力、相互推诿,让违法行为人逍遥法外。对于海上、渔港内查获的跨区流动的涉渔“三无”船舶,由查获地渔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和处理,相关地区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对于渔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

坚持强化执法保障,确保执法人员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发展,落实好渔政执法机构工作保障,配足配齐执法装备和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以及就餐、值夜、交通等后勤保障,确保渔政执法工作正常规范有序开展。要加强对渔政执法人员的健康检查、业务指导、上岗培训和安全保护,对借机闹事、妨碍公务、抗拒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坚决维护执法人员执法权威。要关心爱护基层一线渔政执法人员,对于工作扎实、锐意创新、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对于在此期间产生的执法不力、推诿扯皮、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问题,要严格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