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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捕捞红珊瑚,刑事处罚、没收渔船!

日期:2020-10-15 08:57:20
来源: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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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7年7月21日,当事人吴某某、梁某经事先预谋,伙同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金某某、谢某某、胡某某、孙某某等驾驶一艘“三无”渔船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剑门渔港码头出发至外籍某海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禁用渔具拖曳束网耙刺(俗称“珊瑚网”)非法猎捕动物红珊瑚。7月25日,梁某等人被外方查获后被遣返,26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组织中国海监7008、中国海监7038至专属经济区外海域将人、船接收,29日返回路桥区金清剑门渔港码头。当日,路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检查,现场查获疑似红珊瑚物品2.56千克。经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和华南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红珊瑚确定均为:珊瑚虫纲(ANTHOZOA)柳珊瑚目(GORGONACEA)红珊瑚科(Corallidae)红珊瑚(Coralliumspp)原枝,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涉案价值1024,000元。8月5日,路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该案移送台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路桥区大队处理。

处理结果

经审理,吴某某、梁某目无法纪,伙同梁某某、陈某、杨某、金某、谢某、胡某、孙某等7人结伙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嫌疑人吴某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吴某某、梁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梁某某、陈某、杨某、金某、谢某、胡某、孙某等其余7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路桥区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作出没收“三无”渔船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五条 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四)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的;(四)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的;(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典型意义

由于采捞过渡,红珊瑚资源日趋濒危。我国早在1988年就将红珊瑚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禁止猎捕。2008年,红珊瑚也被列入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目录,严格限制猎捕及贸易。同时,珊瑚群落是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盗采者多以大功率禁用渔具拖曳束网耙刺(俗称珊瑚网)非法猎捕动物红珊瑚,在其拖曳区域内,所有珊瑚海床都将毁灭,整个珊瑚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目前,我国珊瑚礁被破坏率高达80%,生物多样性下降导致的生态灾害不断加剧。

台州市严管严控非法捕捞红珊瑚行为氛围全面形成,部门联合、共构法网,严打严惩工作全面铺开,全市渔业系统形成了“两个绝不”和“三个一律”的共识,即绝不能让台州成为非法捕捞红珊瑚渔船的发源地;绝不能让台州成为非法捕捞红珊瑚渔船的避风港。台州籍渔运船的检验一律不得委托检验,由船检会同执法共同实施登船检验;查获的非法捕捞红珊瑚“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查证属实从事非法捕捞红珊瑚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刑事处罚。

本案根据2016年8月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之规定,“对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进行定罪量刑。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跨境出海捕捞红珊瑚行为,不仅对非法捕捞者实施了严厉惩戒,而且对其他可能实施这种犯罪的人起到极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