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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谎报险情、扰乱海上救助秩序,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日期:2020-11-10 17:00:04
来源:中国渔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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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20年10月11日凌晨1时30分,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接报警,称浙岭渔780XX船上有急症患者,生命垂危,急需救治。中心立即指令正在大陈岛定点值守的中国渔政33316船前往救助。凌晨1时35分,中国渔政33316船立即备车起锚,克服航程远、风浪大,夜航等不利因素,向事发海域高速航行。当天中午11时30分,中国渔政33316船在216-2海区与浙岭渔780XX船成功靠帮,陈某某自行跳至渔政船上。21时30分,中国渔政33316船安全将陈某某送至温岭松门渔港,陈某某自行雇摆渡船上岸就医。 

经调查询问,2020年10月5日中午12时,浙岭渔780XX本航次从温岭市龙门渔港出发,航行27小时后,到2163-3海区作业生产。9日开始,当事人陈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向所属公司电话报称身体异样,但仍继续从事生产,至11日凌晨1时左右,陈某某向中心报警,称生命垂危,急需救治。报警后,浙岭渔780XX船仍由陈某某指挥,保持3节左右航速,继续生产和放起网,直至当日凌晨2时45分起网完毕后,陈某某回舱休息,浙岭渔780XX船向西航行。11日中午11时30分,在216-2海区与中国渔政33316成功靠帮后,浙岭渔780XX船欲返回原海域继续捕捞生产(此时船上已无持证的驾驶人员),被渔政执法人员制止,并随同渔政船返港。12日上午,经温岭第六人民医院鉴定,确认为轻症患者。

本航次,中国渔政33316船共出动人员12人次,航时23小时,航程380海里,耗油12吨,合计费用7万余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陈某某涉嫌谎报险情行为,扰乱了正常海上救助管理秩序。10月12日,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与台州海警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案立案调查。经审理,当事人陈某某谎报险情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海上救助管理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公共资源,台州海警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陈某某做出行政拘留6天的行政处罚。同时,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对浙岭渔780XX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生产作业(经现场测量,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24mm),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停航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44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秋冬汛期间是渔船海上捕捞生产黄金期,也是渔船海上事故多发、险情高发期,为弥补海上救捞力量不足问题,及时有效救助遇险渔船或受伤船员,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组织有限渔政执法力量,开展海上安全定点值守,确保接警后第一时间出海救助,起到了救难、解急的安全保障作用。当事人陈某某仅考虑航程远,返航造成生产成本损失大等原因,船员生病后,未及时组织返航,而是贪图便宜和方便,采用谎报险情方式,让公务船艇帮助救助轻症病员。该行为严重扰乱了海上海难救助秩序,浪费了有限且宝贵的救助资源,增加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在渔区造成恶劣影响。

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谎报险情,扰乱海上救助秩序的行为,对渔区某些船老大只顾自己利益,滥用公共救助资源行为起到了极大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呼吁广大渔船民,共同保障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共同维护良好的海上救助管理秩序。

本案的查处,是台州渔业主管部门和海警机构充分发挥派驻联络室职责,协同开展联合办案的成功案例。也是渔业、海警部门在此类案件中开出的首张“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