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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12-17 08:53:52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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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农法字〔2020〕15号

各市渔业主管局: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26日    

 

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存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提高原良种质量和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原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是指水产原、良种生产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管理规范,经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厅)认定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场。

第三条 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厅负责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的管理工作;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省级水产原良种场验收工作,秘书处设在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培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产原、良种场基本任务

第五条 原种场的基本任务:搜集、整理、保存原种种质资源,并按照原种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培育原种亲本,为良种场、苗种场提供繁育用亲本。

第六条 良种场的基本任务: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培育良种,为苗种场提供良种亲本。

第三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基本条件

第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环境条件: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生态环境适宜于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抗洪、防涝、抗旱能力符合水利部门50年一遇标准;交通、电力、通讯便利;场区绿化、美化,环境整洁。

第八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组织管理要求:场长、副场长要求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水产养殖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主管技术的副场长要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知识,并掌握相关技能。全场职工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初级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所占比例分别为10%、20%和40%以上。与省级及以上技术合作单位签有长期技术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的遗传育种方面的科研合作。

第九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生产设施:根据繁育种类的生态学特点及生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繁育水面类型、水面面积及各类水面的配套比例。隔离保种设施完备,保种池、亲本池、后备亲本池、种苗池、暂养池等布局合理,比例适当。

第十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具备以下配套设施: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饵料、运输、增氧、进排水、供电、疫病防控、应急等配套设施。配备相应的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实验室能够从事水质、水生生物、配合抽检等基本项目的工作;档案室能够容纳原良种生产基本档案资料、标本等;资料室能够提供员工专业知识的学习、查询。

第十一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经营要求:从事水产原、良种产品生产2年以上,水产原、良种实际生产能力达到设计生产能力60%以上,产品质量符合省有关标准;经营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销售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无重大责任事故;原良种来源清楚,繁育档案记录完整,定期开展种质测定,注重开展对比试验、收集客户反馈。

第十三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满足以下生产效益要求:品种应具有一定的推广面积,原良种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第四章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

第十四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机构、发展历程,经费来源、主营范围、资产总值等。

(三)场部基本条件。自然条件:地理位置、水源、气候、灾害情况等。生产条件:场容场貌,场区建设,原良种生产的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智能生产、办公自动化,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对照单,水域、土地、主体设施产权或使用权情况等。

(四)工作总结: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五)技术方案:技术路线和工艺流程,原良种保种选育技术操作规程、标准等。

(六)技术支撑:全场职工人员名册、人员情况介绍,职工培训情况;长期技术合作单位合作情况。

(七)生产管理及经营状况:申请品种亲本来源,群体规模,保种隔离情况;申请品种近三年亲本、后备亲本生产及推广应用情况;其他品种生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名录。

(八)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可证明其场区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或规范合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近三年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近三年财务年度决算表、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各级主管单位审查转报函、其他相关材料(如成果证明等)。

第十五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以下程序进行认定:

(一)申报:各市渔业主管局对拟申报单位审查、筛选后转报省厅,并附申请材料。

(二)初审: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商有关专家通过审查材料或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初评。

(三)整改完善:通过初评的单位,根据初评意见进行整改、完善申报材料。

(四)论证: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主持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小组,根据第三章要求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加权平均,考评合格的报省厅审批命名,有效期三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水产原、良种品质,主动申请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积极配合各级开展的重点疫病、水产品质量抽样检测。

(二)良种企业应主动开展新品系选育、品种创新,积极向国家申报新品种认定,重点推广国家审定的新品种或通过技术引进、成果转让的水产新品种。原种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搜集、保存、使用原种。

(三)每年11月底前向省厅报告企业和水产原、良种生产情况。

第十七条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实行动态管理:

(一)自验收合格批准之日起,省厅不定期委托有关机构对省级原、良种场生产的水产原、良种产品质量进行抽检,药残抽检阳性的直接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取消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调整产业结构,已不再从事保种育种生产的;场区条件发生变化已严重不符合水产原、良种场标准的;经营发生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其他已不再适合继续从事保种育种生产的。

第十八条 复查: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在到期前一个月通过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向省厅提出复查申请,省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省级原良种场的基础设施维护、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管理等进行全面复查,复查材料参照认定材料执行。对复查合格的,公布省级原、良种场资格;对复查基本合格的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一般不超过一年;对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4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XX(品种)原、良种场资格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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