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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严厉整治海洋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条措施

日期:2020-12-25 10:01:56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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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厉打击非法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对非法进入周边国家管辖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第一时间召回,依法从重处罚,吊销捕捞许可证。涉嫌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负责人和非法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二、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罚款、吊销职务证书。对在我省港口停靠的外省籍渔船,经核查不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坚持群防群治,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织牢织密社会监督网络。

三、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修造企业。对建造、改装、维修涉渔“三无”船舶的企业,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严厉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关联渔(商)港。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停靠、补给、卸载等服务的渔(商)港,按照非法经营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严厉查处渔船违法违规生产作业行为。对使用禁用渔具、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渔船,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的,移交公安、海警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六、严厉查处非法作业远洋渔船。对有进入未经批准水域作业或故意关闭、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远洋渔船,扣除其当年补助资金,将涉事船长列入“黑名单”,吊销职务证书。对涉事渔业企业,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七、严厉查处渔船标识和通导设备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损毁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擅自拆卸、关闭、屏蔽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顶格处罚,责令整改到位,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八、严厉查处涉渔非法中介。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从严从重处罚,吊销许可证。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渔业中介服务的,依法处罚并予以取缔。

九、严厉查处渔获物非法交易行为。对代冻、收购、运输、转载违禁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及违法所得,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依法依规严厉查处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水产品的经营者。

十、严厉打击涉渔黑恶行为。对在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和查处非法越界捕捞、划海为界、渔港码头“扒皮”等案件中发现的涉黑涉恶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十一、严厉查处执法违法行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违法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与涉渔违法人员勾结串通,特别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予以清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厉整治属地责任落实不力问题。对辖区内渔船管控不力甚至失控,涉外渔业事件、非法捕捞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主管部门失职渎职、执法队伍管理混乱的重点管控地区,在涉渔项目资金支持上予以扣减直至取消,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严重涉外渔业事件的地方,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作为“严重影响安全稳定事件”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