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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山东省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日期:2021-09-07 09:29:16
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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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山东省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判定标准》),明确载员10人(包含10人)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检验证书失效、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8种情形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标准》将渔业安全生产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进一步推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及时消除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为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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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载员10人(包含10人)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等影响船舶安全性能的;

(二)检验证书失效的;

(三)未经批准非法载客(货)的;

(四)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的;

(五)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

(六)救生衣、救生圈、气胀式救生筏等救生设备配备少于船上最低配备和配员要求及达不到技术规范要求,违规捆绑救生筏且影响打开的;

(七)存在严重的设施设备老化破损、管路漏油漏气、消防设施配备不达标以及电路电器短路等问题的;

(八)职务船员配备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