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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20-04-10 14:34:13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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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基层基础,推动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减少渔业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安渔业示范县是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授予的在渔业安全管理中成绩突出、渔港综合管理改革成效显著、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设施齐全、风险保障有力的渔业县(市)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平安渔业示范县是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渔业安全基础工作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各地区要积极参与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坚持基层主动申请、逐级复核评议、部门共同参与、命名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一批基础条件好、保障能力强的平安渔业示范代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渔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评价与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动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渔业强国服务。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的范围为重点渔业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应具有以下特点:渔业是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的重点产业,渔船数量多,渔港特别是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多,从业人员多,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任务重(推荐单位的机动渔船拥有量不应少于200艘)。

第八条 参加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的渔业县(市、区)要聚焦以渔业安全生产为基础的渔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完善渔业安全监管各项工作,主要包以下五个方面:

(一)基础工作:渔港实施港长制,权属清晰,制定港章,有驻港监管机构,防污、信息化设施齐全,已实施渔获物合法性审查;渔业船员培训管理规范,渔业生产织化程度高。

(二)风险防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法律法规切实有效执行,宣传广泛深入、形式多样。

(三)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运行顺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四)保障能力:渔业风险保障机制完善,安全投入资金保障充足。

(五)安全状况:渔船安全事故有效控制,平安渔业创建扎实开展。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参与创建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

(一)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在参评年及前1个自然年,因渔业安全有关工作不力,被农业农村部或应急管理部约谈、通报的;

(三)农业农村部或应急管理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

(四)存在其他情形,不宜参加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的。

参评渔业县(市、区)在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正式命名授牌前发生前述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命名授牌。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表彰

第十条 参评渔业县(市、区)要建立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参评渔业县(市、区)要按照《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表》要求积极准备申报工作,委托专家学者、科研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组织等重点对辖区渔业安全状况开展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结果符合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标准要求的,参评渔业县(市、区)可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市级农业农村(渔业)和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参加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考核表;

(二)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会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出具审核意见,提出推荐名单,向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采取书面审核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初评,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补报意见;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终止当年评价;符合有关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根据各地的推荐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参评要求的,退回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并取消当年参评资格;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反馈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补报。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综合评议委员会,具体负责对通过复核的参评渔业县(市、区)开展综合评议工作,并提出拟公示的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名单,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以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名义为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命名授牌,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通报。

第四 章奖惩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将把各地创建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的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对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在考核和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 已获得命名的渔业县,发生渔业安全重特大事故、险情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由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撤销命名并摘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参评渔业县(市、区)在正式命名授牌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本次和下次的参评资格:

(一)参与评价的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评价过程出现重大瑕疵、评价结果出现重大失真的;

(二)评价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影响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为年度称号,每两年评价命名一次,由农业农村部和应急管理部统一命名授牌。获得命名的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两年后需重新参加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参与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评价审核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客观公正等工作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事故、险情,应以农业农村部统计数据为准,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第9号)《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农渔发〔2010〕41号)等规范性文件认定。

第二十四条 文明渔港创建作为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国平安渔业示范县牌匾,由农业农村部设计样式并负责制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