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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山东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日期:2022-03-25 11:20:38
来源:山东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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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全省海洋灾害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处置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事件的预防、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务实、快速高效。

1.5  海洋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则)。

二、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制

预计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海洋灾害时,由省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山东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全省海洋灾害的预防、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发生较大及一般海洋灾害时,由省应急厅指导协调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县(市、区)指挥机构

各沿海市、县(市、区)政府根据海洋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海洋灾害时,在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一般海洋灾害时,在省应急厅指导下,开展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测

省海洋局根据历年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灾害发生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海洋灾害形势进行分析预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当海洋部门发布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灾害警报,预计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灾害时,省应急厅根据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综合研判海洋灾害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由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厅发布预警。

3.2.2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增加海洋观测频次,加密发布海洋灾害警报;

(2)相关地区和部门密切关注海洋灾害发展趋势,研判风险程度,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3)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海洋灾害防御措施,宣传避免或减轻海洋灾害危害的建议,公布咨询电话;

(4)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准备;

(5)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海洋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7)针对海洋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指挥机构可以建议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海洋灾害危害的核电、化工、港口等重点目标,控制或者限制沿海公共场所的活动;

(8)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2.3  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计未来达不到海洋部门最低警报发布标准时,经会商研判,解除预警。

(1)天气形势对沿岸的影响逐渐减小,沿海潮位逐渐恢复正常,近岸和近海浪高逐渐降低,海湾冰情持续缓解,海啸波幅明显下降。

(2)应急响应终止。

3.3  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及其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海洋等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省政府及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海洋灾害信息。

四、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请求党中央、国务院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应对较大海洋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受灾地设区的市政府及其设立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省应急厅根据灾区需求,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应对一般海洋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受灾地县级政府及其设立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省应急厅根据灾区需求,指导、协助做好海洋灾害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

对海洋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应急救援能力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响应等级可酌情调整。

4.2  响应启动

收到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后,省应急厅初判达到特别重大、重大海洋灾害等级,报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分析评估,由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省应急厅初判达到较大、一般海洋灾害等级,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先期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沿海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发生海洋灾害后,应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和疏散撤离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

4.3.2  Ⅰ级、Ⅱ级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海洋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海洋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召开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受灾市、县(市、区)参加的会议,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部署和决定。

(2)受灾市、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3)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省消防救援总队、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各类救援队伍开展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4)山东海事局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所辖水域海上搜救工作。

(5)省公安厅组织受灾地区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控,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6)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重要堤防、危险源的风险排查与定时巡检工作,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

(7)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8)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优先通行。

(9)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

(10)省海洋局组织开展灾害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11)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应急监测。

(12)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民政厅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3)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开展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卫生防疫、受灾人员心理抚慰等工作。

(14)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5)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3.3  Ⅲ级、Ⅳ级响应

受灾地区的市、县(市、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省应急厅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省应急厅保持与受灾地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2)省应急厅组织做好分析研判,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受灾地区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3)省有关部门按照应急工作需要,根据职责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4.4 响应终止

海洋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海洋灾害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综合研判,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五、应急保障

5.1  海洋灾害风险防控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海洋灾害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海洋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重要承灾体、历史海洋灾情信息数据库,加强社区和重点行业海洋灾害风险管控。

5.2  海洋灾害预警监测

省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过程的观测预报、预警发布和防灾工作,并将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同时报送省应急厅。省应急厅组织开展灾情分析预测,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及受灾地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灾情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5.3  灾害调查评估与信息报告

省应急厅会同省海洋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海洋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分析研判灾情和地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情况,提出处置救援建议。省应急厅建立健全海洋灾害信息报告协调联动机制,按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及时核报灾害信息。

5.4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以及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海洋灾害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

5.5  应急避难场所

沿海地区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所在地海洋灾害风险选划、新建、改造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5.6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各级涉灾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预报、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和应急装备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救援水平和能力。

5.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海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海洋灾害应急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海洋灾害应急救援演练。

六、预案管理

6.1  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沿海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省应急厅备案。

6.2  预案检验与更新

(1)组织演练。省应急厅定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应急演练,明确职责、熟悉程序、查漏补缺,增强应急观念,完善应急准备。

(2)定期评估。省应急厅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根据形势发展和评估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省政府批准。

6.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七、附 则

7.1  海洋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的危害程度、造成损失、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海洋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7.1.1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海洋灾害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1.2  重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重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7.1.3  较大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较大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海洋灾害。

7.1.4  一般海洋灾害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洋灾害:

(1)因海洋灾害直接导致死亡3人以下(含失踪);

(2)因海洋灾害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下;

(3)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影响的海洋灾害。

7.2  名词术语解释

(1)风暴潮灾害

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性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称为风暴潮灾害。

(2)海浪灾害

海浪是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因海浪引起的人员伤亡、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灾害,称为海浪灾害。

(3)海啸灾害

海啸是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至30米以上。海啸灾害指特大海洋长波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4)海冰灾害

海冰是由海水冻结而成的咸水冰,其中包括流入海洋的河冰和冰山等。海冰对海上交通运输、生产作业、海上设施及海岸工程等所造成的严重影响和损害,称为海冰灾害。

(5)近岸海域

我国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的近岸海域,为自沿岸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向海一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

(6)近海海域

近岸海域外部界限向海一侧至东经130°以西的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南海及邻近海域。

7.3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7.3.1  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2)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3)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4)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应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7.3.2 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浪灾害蓝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至3.5(不含)米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蓝色警报。

(2)海浪灾害黄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以上、4.5米以下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6.0米以上、9.0米以下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黄色警报。

(3)海浪灾害橙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以上、6.0米以下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9.0米以上、14.0米以下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橙色警报。

(4)海浪灾害红色警报

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6.0米以上有效波高,或者近海预报海域出现14.0米以上有效波高时,应发布海浪红色警报。

7.3.3  海冰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冰灾害蓝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蓝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25海里。

(2)海冰灾害黄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黄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35海里。

(3)海冰灾害橙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橙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0海里。

(4)海冰灾害红色警报

浮冰范围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冰量8成上,预计海冰冰情持续发展,应发布相应海湾海冰红色警报。不同海湾浮冰范围如下:

①渤海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②莱州湾浮冰范围达到45海里。

7.3.4  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1)海啸灾害黄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省沿岸产生0.3米以上、1.0米以下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黄色警报。

(2)海啸灾害橙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省沿岸产生1.0米以上、3.0米以下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橙色警报。

(3)海啸灾害红色警报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省沿岸产生3.0米以上的海啸波幅,发布海啸红色警报。

(4)海啸信息

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会在我省沿岸产生0.3米以下的海啸波幅,或者没有海啸,发布海啸信息。

7.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