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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政亮剑2022”山东省系列专项 执法行动方案

日期:2022-04-08 10:26:02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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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省渔业水域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养护渔业资源,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要求,我厅确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2”山东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渔政亮剑2022”山东省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对标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和海洋强省目标任务,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突出关键领域、重点区域、敏感时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部门协作、协调联动、联防联控,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有力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一)“渔政亮剑2022”山东省行动由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称“省厅”)统一领导,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以下称“省执法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含承担渔业执法任务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

    (二)成立“渔政亮剑2022”山东省行动指挥部,省厅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省厅分管领导、省执法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厅法规处(执法局)、渔业与渔政管理处、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处主要负责人,省执法监察局分管局长、各支队支队长和各市渔业主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执法监察局。

三、行动任务

“渔政亮剑 2022”山东省行动包括以下10个具体执法行动。

(一)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21〕1号)规定,坚持实施“最严格的伏休制度”、“最严格的管理措施”、“最严格的处罚标准”,切实做到政策宣传到位、组织保障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开展到位、执法处罚到位,坚持全链条、全要素、全方位统一协调监管,加大执法巡航巡查和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二)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执法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省农业农村厅《黄河(山东段)禁渔期管理实施方案》要求,认真执行黄河、海河流域及南四湖等重点水域禁渔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人上岸、船靠港、网入库,停止一切捕捞活动,实现“河中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河鱼”的管理目标。工作重点为:

1.明确禁渔时段。黄河流域禁渔期:4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其中东平湖禁渔期为4月1日0时至8月31日24时。海河流域禁渔期: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南四湖水域禁渔期:3月10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落实禁渔渔船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掌握所辖渔船动态。

3.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4.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市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

5.加强休闲垂钓执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关于开展“2022清风行动”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有效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秩序,提高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工作重点为:

1.强化栖息地监管。加强对海龟、斑海豹、江豚等物种栖息繁衍地及活动频繁区域的巡护监管,全面清除盗猎者布设在重点水域的猎具、网具等,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行为。

2.强化经营利用执法。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网信等部门协调配合,重点整治市场、餐馆场所等重点区域内非法经营海马、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鳄鱼等物种的行为,规范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秩序。强化源头监管,联合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打击收购、运输、走私等各类涉及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严防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进入市场。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的监管,及时查处非法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

3.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活动。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场所安全生产、台账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严厉整治非法来源、违法繁育和经营利用等问题。依法依规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坚决遏制以人工繁育和收容救护为名非法收购来源不明的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安全。

4.强化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开展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深入企业送法上门,普法到户,让从业者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树立法制意识,依法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经营活动。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四)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及“绝户网”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托省海洋涉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深入对涉渔非法船舶和违规禁用渔具进行清理取缔,时刻保持严打严控高压态势,坚决去增量、遏存量,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逐步形成“船、港、人、网、企”规范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1.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强化辖区所有涉渔船舶实时动态管控,完善渔船民信息台账,继续深入排查涉渔“三无”船舶,加大海陆联动综合执法查处力度,对海上、渔港、集中停泊点发现或查获的涉渔非法船舶,特别是船证信息不符、假冒船名号牌、套用其他船舶证书、无法确认身份或来历不明的涉渔船舶,严格落实指定地点停靠、禁止离港、扣押回港等管理措施,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加强涉渔船舶修造环节监管,督导企业建立生产、维修台账,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建造、改装或维修涉渔“三无”船舶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2.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可视锚鱼设备等渔具渔法以及在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和渤海海域非法拖网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市场监管、公安、工信、网信等部门加强对渔具制造、销售企业和个人的执法检查,从严打击违规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结合渔船进出港和渔捞日志执法检查,加大渔获物幼鱼比例检查力度,对渔获物幼鱼比例超出规定标准的,坚决依法查处。

3.整治涉渔快艇非法捕捞。紧盯涉渔玻璃钢快艇等重点船舶,从严从重打击快艇非法从事游钓、捕捞生产和盗采增养殖水产品行为。协调海事、海警等涉海部门对海上、渔港、停泊点的玻璃钢快艇、游艇进行联合检查,加大力度与频次,严打严控、逢船必查,对无船名船号、涉嫌套号假号的“三无”船舶,一经发现,立即扣押,依法依规处置。

4.组织公开销毁。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五)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海洋涉渔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工作重点为: 

1.渔船拆解报废执法。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 

2.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海警、船舶检验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 

3.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海关、海警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六)打击电鱼活动专项执法行动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化执法检查,确保电鱼活动得到明显遏制,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基本消失,打击电鱼活动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构建、运转高效,渔业生产秩序进一步规范。工作重点为:

1.完善执法管理机制。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公安、市场监管、工信、水利、网信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执法,社会组织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将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湾长制”、“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

2.严打违法电鱼活动。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严打违法制售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4.加强执法监督考核。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湾长制”、“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对打击电鱼行动的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激发内生动力。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七)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配合加强渔业双边执法合作,严厉打击无证入渔、买卖证件、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捕捞等行为,切实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国家外交大局。

1.严格船位监控。充分发挥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和近海小目标雷达系统等作用,严密监控辖区渔船航行作业动态,实时掌握渔船动向,对靠近敏感区域、交界水域边缘的渔船及时警告提醒,对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或者擅自关闭、拆卸或屏蔽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立即召回并依法严惩。

2.强化协作联动。紧紧依靠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健全完善海上渔业执法协作办法,深化与公安、海警、海事、外事、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联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织牢织密海上管控防线。加强联合执法,强化捕捞生产物资补给等环节管控,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管理,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斩断非法利益链条。

3.聚焦重点对象。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渔船、重点人员,加强基础信息摸排和情报信息搜集研判,深挖涉外渔业违法链条特点,确定重点案件开展专案打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刑事等手段,严防发生涉外重大违规和渔事纠纷事件。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八)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执法监管专项行动

依法查处捕捞许可证为围网、刺网及钓具作业类型而私自加装、安装拖网装置或改变作业类型的渔船,严厉打击为违法制造、更新改造渔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的行为,推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海上渔业生产秩序。

1.实施精准管控。对2015年以来办理的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健全管理档案,开展全面整治,充分利用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等船位监测手段,加强渔船的跟踪监管和精准执法。

2.强化执法检查。根据《关于开展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鲁农函字〔2022〕26号)有关要求,对辖区所有及在本辖区停泊的拖改刺(围)、拖(围、刺)改钓渔船要逐艘现场勘验,逐艘落实船证相符、证业相符情况,对钓具渔船要重点检查是否改装渔船船舱,出港时携带的加冰量及船上人员情况,进港时渔获物数量及是否为钓具捕捞的渔获物等。海上要结合鱼群、渔讯情况及船位监测信息数据,对重点渔区、渔船进出港主要航道、钓具等渔船集中作业区域开展巡回式检查。严厉打击私自改装(安装)拖网装置或改变作业类型行为。

3.抓好源头治理。加大对修造船厂的巡查执法和渔船修造活动监管,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全面核查在建、坞修渔船是否存在擅自改装情况,并结合查处的非法改装渔船提供的信息,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擅自提供改装服务的船舶修造船厂依法严厉查处。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九)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重点打击水产养殖中非法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规范水产养殖和苗种生产秩序,推进全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工作重点为:

1.摸清底数。对辖区内水产养殖主体开展全面排查,摸清生产经营规模、养殖品种、用药情况等基本底数,建立检查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2.核查许可证件。检查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与养殖证的持证情况,是否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养殖生产。

3.狠抓水产品养殖投入品管理。检查水产品养殖生产记录、投入品(用药)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三项记录”的落实情况。检查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是否违规存放、使用国家规定禁用的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是否按照规定存放、使用处方药,是否执行休药期规定等行为。重点检查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

4.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单位的执法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药和使用其他投入品行为。积极与公安、检察院、法院部门沟通,有效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行刑衔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劣兽药生产商、经营者有关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承担单位: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

(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1.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山东省渔业安全检查规范》等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 

2.深化推进“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开展“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推动商渔共治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高频次举行联合执法巡航,开展渔船防碰撞安全检查,重点治理忽视值班瞭望,擅自关闭、屏蔽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商渔共治管理机制,重点推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配合沿海船舶航路划定,推动建立完善商渔船碰撞事故共同调查机制,共同整治海上交通秩序。

3.大力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推进“职务船员缩短晋升时限、理论实操合并考试和配员标准优化完善”三项改革,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

4.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聚焦“拖网、张网、刺网”三类高危渔船和“自沉、碰撞、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重点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行为。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船东船长主体责任不落实、渔港安全管理不规范和生产隐患等问题,严格查处船员无证上岗,渔船救生、消防和通导设备配备不齐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单位:各市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由沿海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推进工作。要切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和海洋强省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各项执法任务,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在实施上述专项执法行动的基础上,要统筹抓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涉渔工程及水域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请各市明确一名处级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见附件1)。联络员应按规定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时报送行动成效(样表见附件2)。

    (二)完善执法机制。要主动加强与外事、公安、海警、水利、网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支持配合,健全完善协作执法、联合办案机制,深入推进行刑衔接,形成最大公约数,提升执法效能。要统筹海陆执法力量,针对重点区域、敏感海域、重点船只、重要时段开展联动联合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敢于碰硬、勇于亮剑、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形成有力震慑,达到“查办一案、震慑一方”的效果。

    (三)创新执法措施。要按照国家及我省2022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部署要求,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执法机制、搭建平台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执法能力和权威。要加强《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政策的宣贯落实,严格执法程序,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提升渔业执法综合能力。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公开举报电话,推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要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四)助力扫黑除恶。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中央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主动将渔政执法工作融入本地区扫黑除恶总体安排,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界、电毒炸鱼、走私非法捕捞水产品、买卖证书证件等渔业生产、销售、经营等领域的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和移送。要极积配合司法部门,做好案件侦办、起诉等工作,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涉渔违法犯罪活动。

   (五)积极宣传引导。要将法治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一起研究、一起布置、一起实施,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或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进行公开宣判,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各地指定的联络员同时负责渔业执法信息宣传工作,及时向“中国渔政”、“山东渔政”微信公众号及各有关媒体提供渔业执法信息,重点宣传各地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 

(六)强化能力建设。要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主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同级财政、发改等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加快推进渔政执法船艇、无人机、动态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执法装备建设,将队伍运行、设备护修、罚没物品处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要加强执法行动期间的工作、生活和防疫保障,保护渔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升执法人员履职尽责能力。要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坚决清除为涉渔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害群之马”,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党和人民满意的过硬渔政执法队伍。省厅将根据行动开展情况和重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明查暗访、片区督查和交叉互检等督导活动,及时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亮剑2022”山东省行动指挥部成员及联络员名单于4月5日前,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于每月5日前、上半年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7月5日前,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9月10日前,内陆禁渔总结于禁渔结束后10日内,全年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省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方式:李昕

电话:0531-67810173,81767261(传真)

邮箱:shyyyyt_zdyzc@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