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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4-26 13:50:24
来源: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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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沿海市政府,各沿海县(市、区)政府:

为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上渔船管控,保持海上生产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继续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使用合法渔具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等渔业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伏休期间,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调查需租用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放《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沿海市、县(市、区)政府)

二、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2020年全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坚持“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减少例外、利于监管”的原则。沿海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提前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细化目标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加大对伏季休渔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资金和执法等手段,采取强有力监管措施,强化联合执法监管,确保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圆满完成。(责任单位:沿海市、县(市、区)政府)

三、认真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

沿海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渔政执法协作、海查陆处、船厂巡查、统一处罚标准、违规渔船黑名单、行刑衔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10项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停港渔船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渔船渔港监管和安全管理。建立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与依法休渔挂钩制度。(责任单位:沿海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四、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综合管理

沿海各级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协调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协作,形成管控合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海陆联合监督检查,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加强对渔船实时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对查获的“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一律采取公开集中销毁的方式统一处置。强化对有涉外作业能力渔船监管,严防其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海域作业。加强对水产品运输车辆、加工企业、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行为。强化对修造船厂等场所的执法巡查,从严查处借坞修之名违规出海行为。强化渔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渔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等行为中滋生的渔霸、船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恶势力,该移交的坚决移交,严禁以罚代刑。(责任单位:沿海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海警局)

五、强化海洋伏季休渔支持保障

沿海各级政府要统筹用好现有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同时,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做好停港渔船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举办各类技能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渔区稳定。开展休渔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做好休渔结束后捕捞信息采集和渔获物监测统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强化各类渔业资源保护区和增殖放流管理,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水平。(责任单位:沿海市、县(市、区)政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