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主责任险
在互保期限内,互保人员从事渔业生产工作,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残、死亡或失踪,根据劳动合同或相关法律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自然灾害、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海上作业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会按照责任限额的50%予以赔偿;
在互保期限内,互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渔业生产工作,因自然灾害、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依法应由会员承担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会负责赔偿。
二、雇主责任附加医疗险
在互保期限内,互保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渔业生产工作,因自然灾害、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依法应由会员承担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会负责赔偿。
三、渔民人身平安险
在互保期限内,会员从事渔业生产或与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业务工作,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残或死亡,本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自然灾害、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三)水上作业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会按照责任限额的50%予以赔偿;
(四)在上下班正常路线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在互保期限内,会员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正常路线途中)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渔业生产或与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业务工作,因自然灾害、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应由会员承担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会负责赔偿。
四、渔民人身平安附加医疗险
在互保期限内,会员在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正常路线途中)和工作场所内,从事渔业生产或与渔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业务工作,因自然灾害、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应由会员承担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本会负责赔偿。
五、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意外身故、残疾互保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或残疾,协会按本合同的互保金额或残疾程度比例给付身故或残疾互保金。
在互保期限内,且在互保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于互保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经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协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医药费用。
六、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险(执法人员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会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所列伤残项目的,本会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会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后,按100%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