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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鲁威高渔6***7/6***8船违法捕捞案

日期:2022-11-02 09:27:49
来源:烟台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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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9月9日10时00分,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所属执法船中国海监4088船在东经121°47﹒8′E、北纬37°39﹒07′N附近海域巡航检查时发现鲁威高渔6***7/6***8船正在从事浮拖网作业。经渔政执法人员登临检查,发现网具在海里,船舱内没有渔获物。经初步审查两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在禁渔区内进行捕捞”之规定。


调查与处理

烟台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鲁威高渔6***7/6***8船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现场勘验和对当事人苗某某(鲁威高渔6***7/6***8船船主)的询问,苗某某承认其违反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当事人苗某某非法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违规行为属于一般违规情节,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一般”违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苗某某(鲁威高渔6***7/6***8船)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苗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服从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一般”违规情节,罚款额度取中间值: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kw以上;每船罚款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该船船长24.84米,主机功率为110kw,属该档。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禁渔区非法捕捞的典型案件。禁渔区的设立,可以保护当地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增加水生生物种群数量,有效恢复水域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施禁渔区制度,有效打击非法捕捞行为,是遏制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的重要举措。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不仅破坏渔业资源,影响渔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而且扰乱了禁渔区管理秩序,执法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查处,通过抓反面典型,目的是通过“处罚一个”,达到“教育一片”的效果。在此我们提醒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渔业相关法律法规,争当渔业资源保护的倡导者、宣传者、实践者和监督者,共同参与维护水域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