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官网!
您的位置:首页 研究交流学习交流 正文

以案说法|渔船船东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受行政处罚

日期:2023-01-30 14:02:09
来源:​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
分享到:

根据检查发现,齐*君驾驶的浙椒渔运88**3船于2021年9月28日09时15分在E:121°55.413′ N:29°00.727′附近海域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船上共有船员5人,后经查验,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缺轮机长1名。经批准于9月28日对该事件以涉嫌渔业船舶所有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予以立案

随后,执法人员对浙椒渔运88**3船当事船东齐*君作进一步调查,据当事人陈述:浙椒渔运88**3船是当事人和王*民共同所有,该船为钢质渔业捕捞辅助船舶,船长23.4米,型宽4.6米,主机功率为184KW,于9月28日13时在E:121°55.413′ N:29°00.727′附近海域被执法人员查获时,船上共有5名船员,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缺轮机长1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载量基准》:1、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每缺一名罚款1200-1500元;2、未保证渔船适航要求,罚款0.5-2万元。上述2项罚款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浙椒渔运88**3船上缺轮机长1名,属于未保证渔船适航要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

启示建议:渔业船舶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是确保航行安全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保障,船长、船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全体船员同舟共济,保安全,促生产,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目前,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全的现象不在少数,未配齐的渔船存在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对职务船员配备情况的查处力度,确保安全管理无死角,隐患排查无盲区,切实保障渔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