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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学规范开展放生?——专访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资源养护处处长罗刚

日期:2023-05-22 14:46:12
来源:中国渔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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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资源养护处处长罗刚

Q

随意放生的会产生哪些危害?

A

首先,很多放生活动仅仅是将鱼类等水生动物简单地投放到天然水域,没有考虑接纳水域是否适应放生物种的生存,或者将市场购买、没有经过野化训练的动物直接放生,结果可能导致放生动物大量死亡。

此外,放生者缺乏鉴别物种的专业技术和意识,其放生行为有可能导致外来物种入侵我国一些自然水体,导致本地物种种群数量下降甚至灭绝,威胁生态安全。而很多放生的鱼类来自市场购买,属于选育品种甚至是杂交种,进入天然水体后可能与野生个体杂交,破坏野生种群的遗传多样性。

一些放生动物没有经过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措施,其携带的病原生物进入天然水体,危及土著物种的生存安全,降低天然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此外,放生鱼类的大量死亡可能导致接纳水体污染,威胁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健康。

另外,还会助长非法捕捞销售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在一些地方,随着放生活动出现的水生野生动物供应链条,一些不法商贩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然后售卖给放生人员进行放生,利益驱动可能助长水生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捞和交易活动。


Q

针对放生行为,国家层面有相关规定吗?

A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法》《生物安全法》《刑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以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都对放生行为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首先是不能放生外来物种,特别是外来入侵物种。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生物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近期,江苏女子放生12吨鲶鱼(革胡子鲇),被告上法庭罚款14.8万。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目前,农业农村部已经公布《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根据该办法放生列入该名录的物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其次,人工选育物种、非本地物种或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也不能放生。

《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黄河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4.科学增殖放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外来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根据以上规定,常见用来放生的金鱼、锦鲤等观赏鱼以及台湾泥鳅、异育银鲫等养殖品种均不能用来在天然水域或开放水域放生。具体不适宜放生的物种名录可以参考《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4和中国水产学会科学放鱼科普专家团队发布的《不适宜开展增殖放流(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

(三)开展规模性放生活动要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增殖放流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根据该规定,当规模性放生活动报备后,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应该告知适合放生物种、苗种来源、放流数量、放流地点、放流方式的必要信息。

(四)放生苗种应来源于正规渠道。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要规范社会放流水生生物来源,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流水生生物。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的规模性放流活动,水生生物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规模性放生活动苗种应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


Q

如果社会公众有进行放生的需求,应该如何做?

A

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放生)活动对于科学性和专业性均有很高要求,大家如有放生水生生物需求,我们首先是建议您可以采取委托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像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的“云放鱼”活动,参与者通过手机小程序,可购买上获得鱼苗“养护包”,在线下由专业工作人员代为放流。放流时,可通过线上直播进行全程观看监督,既能方便地实现您的放生愿望,也能帮助养护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如果您还是希望自行放生水生生物,那么需要掌握“怎么放、放什么、在哪放”这三个关键点。

首先是怎么放,开展放流活动前,应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报备,报告准备放流的物种和放流数量、放流地点等信息。经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方可开展放流。

其次是放什么,一是不能放外来物种,特别是外来入侵物种,二是人工选育物种、非本地物种或其他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也不能放生。三是放生苗种应来源于正规渠道。目前,农业农村部已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规模性放生活动苗种应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已公布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

最后是在哪放,为规范社会放流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水生生物,农业农村部组织设立了一批水生生物定点放流平台,每个定点放流平台均公布了事宜放流物种名称、适宜放流时间、适宜放流规格、适宜放流数量、适宜放流方式、执法监管和技术指导电话等详细信息,建议公众尽量选择附近的定点放流平台开展放流(放生)活动。


Q

有没有可供参考的具体操作流程?

A

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规模性放生,一般需要专门购买放生苗种,同时对生态环境影响也比较大,需要接受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第一步: 提前咨询。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先咨询本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指导下开展放生活动。

第二步:主动报备。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指导下,制定放生活动方案,在放生活动实施前向学的生指区主管部门报备。放流苗种来源和放生地点可以在“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上进行查询:

https://znyi.nftec.agri.cn/homepage/index。

第三步:购买苗种。在放生活动方案向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通过“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查看已通过备案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信息,联系购买苗种。

第四步:科学放生。邀请主管部门参与放生活动,以便更好的接受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在实施活动中要注意采取适当方式,防止或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不能采用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

另一种是非规模性放生活动。这种放生活动放生数量较少,多是个人饲养、捕捉物种后进行放生,一般不需要专门购买放生苗种。对于这类放生活动,建议在放生实施前,了解放生对象是否属于不适宜放流(放生)的物种,也可以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如确属不适宜放生物种,建议您移交专业救护暂养机构或者无害化处理,不要放生在自然水域中。


Q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放流平台等相关信息,如何查询?

A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智能渔技”综合信息服务平台(https://znyj.nftec.agri.cn/homepage/index)已公布农业农村部组织确定的全国首批1000多个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200多个社会定点放流(放生)场所信息,此外,网站上还公布了常见的不能放生的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名录,以及科学放生指南。如果有自行放生需要,不妨先登录网站进行相应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