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
互保条款修订内容
一、渔船互保条款修订内容
(一)将“第二章 互保责任”内容整体修订为列明责任,具体内容为“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分为全损互保责任、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综合险互保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会员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本会按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承保险种承担赔偿责任:风灾、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灾;火灾、爆炸;碰撞、触碰、搁浅、触礁;航行或生产过程中失踪互保责任,是指由于第三条列明的原因造成保险渔船全损,以及会员为避免发生全损事故而采取施救或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本会负责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 全损附加第三者碰撞互保责任 除包括第三条全损互保责任外,依法应当由互保渔船承担的对第三者船舶由于碰撞事故造成船舶的船体和证书上载明的机器、设备和仪器的损失,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互保金额为限。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综合险互保责任,是指由于第三条、第四条列明的原因造成会员的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本会负责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保险渔船全损或部分损失;会员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或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 第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渔船的损失、碰撞触碰责任、施救救助费用的赔偿分别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保险期间内,其中一项或多项的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渔船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本会不退还保险费。”
(二)将“第六条 互保金额是指协会承担的互保责任赔偿限额,互保金额不得超过互保价值。超过互保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修订为“第九条 互保金额是指协会承担的互保责任赔偿限额,互保金额不得超过互保价值。超过互保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不超过互保价值的,以实际价值为准。互保价值按照投保时保险渔船船体、机器、设备和仪器的实际价值确定,不包括保险渔船马力指标数的价值。”
(三)将“第八条 (二)会员及其会员代表的故意行为。”修订为“第十一条 (二)会员及其会员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将“第八条 (七)罚款或罚金。”修订为“第十一条 (七)罚款或罚金、仲裁费、鉴定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
(五)删除“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是指以自然变异为主因的灾害,如海啸、台风、地震、风暴潮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触礁、搁浅,碰撞等。”
二、渔船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修订内容
(一)增加“第八条 (十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增加“第八条 (十二)会员支付的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
(三)将“第十六条 6、伤残事故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本会认可医疗机构的残疾程度证明。”修订为“第十六条 6、伤残事故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本会认可医疗机构的残疾程度证明。”
(四)删除“第十六条 8、整船满员不记名投保的,须出具船舶户口簿及出海渔民情况登记簿(影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 (二)……对医疗机构认定的残疾程度有争议的,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为标准。”修订为“第十七条 (二)……对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认定的残疾有争议的,以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为准。”
(六)删除“第十七条 (三)整船满员不记名投保的,若出险时,船上人员超过互保人数,按比例赔偿。”
(七)将“第十七条 (四)按记名投保的,本会只对列入互保名单的出险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修订为“第十七条 (三)本会只对列入互保名单的出险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会员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出险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会不负责赔偿。”
三、雇主责任附加医疗互保条款修改内容
(一)将“第二条……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修订为“第二条……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删除“第五条 8、整船满员不记名投保的须提供船舶户口簿及出海船民情况登记簿(影印件)。”
四、涉渔企业雇主责任互保条款修订内容
(一)将“三、互保期限 除另外有约定外,互保期限最长为一年。互保责任从投保人交纳互保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责任期满的二十四时止。短期互保及退保按月结算,不满一月的按整月计算。短期互保费收取标准为(1+20%)×年互保费×承保月数÷12。互保期限超过9个月按全年保费收取。”修订为“三、互保期限 除另外有约定外,互保期限为一年。互保责任从投保人交纳互保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到责任期满当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增加“五、(一)……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会按照责任限额的50%予以赔偿。”
(三)增加“六、1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增加“六、1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
(五)将“九、(二)5、意外伤残应有劳动部门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本会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例(复印件)。”修订为“九、(二)5、意外伤残应有司法机构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本会认可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例(复印件)。”
(六)增加“九、(二)7、本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将“十三、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修订为“十三、被保险人须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八)增加“附件 退费比例……”。
五、涉渔企业雇主责任附加医疗互保条款修改内容
(一)将“四、……经二级以上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医药费用……”修订为“四、……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而发生的医疗、医药费用……”。
(二)将“六、(一)4、二级以上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修订为“六、(一)4、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三)将“八、被保险人须在二级以上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修订为“八、被保险人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或本会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