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游艇本质安全水平,提高海上搜救效率,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根据《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等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在山东沿海活动的游艇,应按照《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及其修改通报要求,尽快配备1台A级或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具有AIS功能的集成终端设备,并经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检验。鼓励安装基于北斗的AIS或集成终端设备。
二、游艇应严格遵守恶劣气象海况禁限航规定,保持自动识别系统(AIS)或具有AIS功能的集成终端设备连续开启,不得擅自关闭或屏蔽信号,系统或设备发生故障的,游艇所有人、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或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特此通告。
附件:山东沿海海上搜救中心及海事管理机构联系方式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