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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国柱:关于农业保险精准理赔问题的思考

日期:2023-07-21 09:29:49
来源:中国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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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业保险精确承保、精准理赔一直是行业追求的目标,也是高质量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要求。但受种种因素制约,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精准理赔还任重道远。在农业保险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因农业保险理赔而引起的争议,而这些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保险赔付是否准确足额上。本文以种植业保险为例进行探讨。

一、农业保险不精准理赔问题及其危害

什么是精准理赔?从理论上来说,就是损失补偿额要与实际损失一致。在一般财产保险,例如车险中,有绝对免赔的规定,实际损失就是扣除免赔额之后的数额。农业保险目前实行的是“相对免赔”,一般规定损失在20%之内的,不予赔付,损失超过20%,就要赔偿“全部损失”。当然这里的“全部损失”也只是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和定损方法的特殊性,按照规范的抽样方法确定的农作物损失与实际损失程度有一定的误差,这是可能的,也是允许的。因此,农作物保险的精准理赔,就是保险赔付要与按照规范方法确定的农作物损失基本一致。


从一些地方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农业保险距离精准理赔还有很大差距。一些非正常的赔付方式降低了农业保险理赔的精准性、真实性。


(一)影响精准赔付的各类赔付方式和定损方式


1. 平均赔付


这种赔付方式主要存在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体投保的业务中。承保机构把一个村的受灾农户按受灾程度分为2~3个档次,每个档次若干户数都按一个损失程度进行赔付。这种平均赔付的方式很容易脱离受灾实际情况,无法反映受灾农户的真实损失情况。


2. 协议赔付


承保机构在承保时就和投保农户约定一个赔付标准,如约定每亩赔付多少钱,或约定简单赔付率是多少等。双方的约定多为口头的,并不体现在书面之中,约定的对象可能是被保险人,也可能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某地农户投保小麦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自交保险费5.8元(2020年)和7.8元(2021年),年末分别收到“保险赔款”11.6元和15.6元。农户说,“基本上是我每年交多少保费,到年底,双倍返还给我多少钱,不管是受灾还是没受灾”。某种田大户承包了1000多亩稻田,2021年为部分稻田面积投保(村里限制购买保险的亩数),交纳了1599.36元保险费,当年他的水稻大丰收,到年底还是收到保险公司汇来的3198.72元理赔款。


还有一类“协议赔付”,是灾后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协议”。在灾损小时,赔付率太低,政府要求公司多赔。在灾损大时,赔付率高,政府又同意公司少赔。


3. 协商赔付


承保标的出险后,承保机构不作精准定损,或者在定损后与受灾农户协商确定一个赔付率或损失程度或损失面积等,然后按条款理算出赔款金额,实践中也有直接协商确定每亩地赔付多少钱的情况。对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体投保的,承保机构协商的对象一般不是受灾农户,而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委会等,再由这些协商对象把赔付金额落实到每位受灾农户。这种协商赔付,一方面,理赔结果不是农户真实受灾情况的反映;另一方面,理赔结果可能是人为干预的结果。


4. 其他不当赔付


在农业保险理赔实践中,还有一些形式的赔付也会影响理赔的精准性。承保机构为了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而压低赔付、“可汤吃面”赔付;为了满足部分农户“保了就得赔”、保证下一年承保率而拔高赔付等。


5. 有较大的随意性的定损方式


农业保险理赔的精准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定损的精准性。但目前的定损方法和程序存在很大的缺陷,或者说缺乏规范。虽然银保监会颁布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发生种植业、森林灾害,保险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农业、林业等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保险机构可以采用无人机、遥感等远程科技手段开展查勘定损工作”,但是并没有规定得很细致。虽然抽样方法可以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规定,但依然存在如何抽样,在多大范围抽多少样本,对小农户和对大农户分别如何抽样,由谁和如何认定抽样定损的结论的可采信性和唯一性,包括遥感定损的合理性和如何被投保双方认可等问题。定损缺乏更具体可行的规范,可能会发生对定损结果的争议甚至诉讼,理赔就难以精准。上面的“平均赔付”在很多情况下就是不能“定损到户”和粗糙的定损带来的后果。


(二)不精准理赔的后果


上述理赔方式会严重影响农业保险的政策效率和效力,如果得不到有效改善,也会制约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一是农业保险的作用和功能削弱。农业保险最主要的作用是通过损失补偿功能,来帮助广大农民抵御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广大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稳定和增加农户收入,从而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乡村振兴等。如果农业保险理赔结果与农业损失结果不符,特别是与投保农户的实际损失差距较大,农业保险的作用或被削弱或无法发挥。


二是农业保险保障力降低。农业保险就是通过保险再分配的方式,集全体参保人力量,集中补偿少数遭受损失农户的政策工具。理赔就是实现这种补偿的手段。农业保险理赔如果不能真实地反映农业损失,无论是该赔的不赔,该多赔的少赔,还是不该赔的赔了,都会分散农业保险理赔资源,达不到理赔的效果,使真正应该得到保险保障的农户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农业保险的保障力就无从谈起。同时,农业保险理赔失真,无论保险覆盖面多大,合同上载明的保障程度多高,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都会是空中楼阁。


三是农业保险影响力和吸引力下降。如果农业保险不能及时足额理赔,农业保险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就会下降。有一个种粮的大户,本以为参加农业保险能保障他遭受大灾之后的损失得到补偿,但是当拿到远远低于成本损失的理赔款之后,就再也没有投保的兴趣了。目前在一些地方,农业保险有比较高的承保率,其实并不是农户投保意愿的真实表现,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基层政府和协办单位组织发动得比较有力。


四是与农业保险政策目标偏离。农业保险作为一项政策工具,其政策目标虽然没有被明确规定,但从这些年农业保险的实践及发展看,其政策目标主要是管理农业风险,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进而服务粮食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乡村振兴和建设农业强国战略。而实现农业保险政策目标的基础是损失得到真实准确的保险补偿。如果理赔这个农业保险的“终端”出问题,参保的农户得不到他们期望的损失补偿,没有了参保的积极性,那么再好的政策工具也发挥不了作用,或者作用被打折扣,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就不可能实现。


五是如果这种现有情况持续下去,农户将会对农业支持保护“三位一体”的政策体系中的“保险手段”产生错误理解,就会模糊了“价格手段”“直接补贴手段”之间的界限和不同特点,影响其“风险互助”功能的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就难以实现,“三位一体”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就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二、农业保险难以实现精准理赔的原因

(一)技术方面的原因


1. 现有查勘定损技术能力不足


种植险查勘定损主要以人工为主,即使很多承保机构应用无人机和卫量遥感技术,但其主要能解决的问题是总体受灾面积的测算或估算,而具体地块标的的损失程度及定损到户仍需要地面人工确定。种植险查勘定损的工作量一般都是比较大的,特别是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时候,面对受灾面广、受灾农户多、有效定损时间短的现实,单位时间内的查勘定损工作量巨大,全部精准核实到户比较困难。同时,现有的种植险损失程度主要以测产来确定,基于承保机构无法对大面积灾害精准核实到每一位农户,那么测产也无法精准到每位农户、每个地块。


2. 对抽样定损理解和执行不到位


基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种植险查勘定损实践中,对于部分损失允许采取抽样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在遇到大范围灾害损失的条件下。《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2022年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规定:“发生种植业、森林灾害,保险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例如,在大范围洪涝灾害条件下,不可能一家一户地定损,就需要采取抽样定损。问题是在不少情况下,如取样时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经营机构不够仔细,抽样方法或者选择样本没有完全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其准确性和可信度就会降低,农户不满意理赔结果也就不难理解了。


3. 现有定损标准执行不到位


尽管每家承保机构对农业保险定损都有明确的标准、规范和流程,但一些机构的实际定损工作大打折扣,该查的现场不查,该抽样的不抽,该测产的不测,没有严格按照定损要求开展定损理赔工作,并且有的机构为了提高效率采取经验估算方式确定损失程度,就离“精准理赔”差得更远了。


(二)产品方面的原因


1. 农作物持续和反复受灾,后期定损难以保证质量


由于自然灾害具有持续发生、反复发生的特性,种植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后,如果没有造成绝收损失,只要受灾不是在收获期间,就无法实现灾害损失即发即定,一般都要安排在收获前一次性定损。如东北地区的粮食作物,保险期限大约是5月初至9月末,作物一般是在10月收获,部分损失的保险定损在9月进行。这就会导致两个问题:一个是把粮食作物保险的查勘定损工作挤到收获前的短短一个月内,受灾范围广、灾情复杂的地区查勘的全面性、精确性难以保证;另一个是受灾时间较长但无法定损的标的,可能没有真实、全面、完整地记录每次受灾情况,为收获前的定损提供依据。这些问题都会影响理赔结果的精准性。


2. 关注量的损失而忽视质的损失


当前种植险险种主要是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而在确定保险损失的过程中,主要是以农作物果实的损失数量来确定损失程度,而农作物的损失,除了数量损失外还有质量损失。如东北地区遭受早霜灾害的大豆,不仅产量会降低,其质量等级也会降低,其出售价格也相应地会降低。但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只依据产量的减少进行理赔,因为没有质量损失的保险责任,无法顾及质量降低导致的收入减少。


3. 某些产品的设计尚欠科学


例如,有的天气指数保险产品,无论是单一天气指数,还是多种天气指数,因为数据、模型等,拟定的指数不那么准确,加之对于适应区域考虑不周,基差风险太大,会给理赔带来很多麻烦,不仅难以“精准理赔”,粗糙理赔都难以实现。


4. 对投保单位认识不清


现在的保险产品,按规定是以户为“投保单位”,而不是以地块为“投保单位”,也就是说,无论大户小户,损失是以户为“投保单位”来计算的。一户的全部投保面积中,部分损失是要在全部投保面积中平均的,部分地块遭灾受损,但是整体计算没有达到赔付的规定(整体单产没有超过保险金额的20%)就不能赔。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是损失了几垄地、几块地,也都折算成亩均损失,而不考虑这个“户”整体损失是否超过20%,很有可能虽然有地块受损,但整体地块是丰收的。这就会出现不该赔也赔的问题。


(三)操作方面的原因


1. 没有认真开展现场查勘定损工作


虽然全国已经有30余家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但各地不同的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时间不一样,对农业保险工作重视程度也不同,农业保险基础建设和服务能力建设也不同,这也导致在同一地区不同的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开展上差异非常大。有的承保机构能够组建专门队伍开展工作,有的承保机构,特别是一些新进入市场的机构,由于缺人、缺经验、缺时间,一些机构甚至在农业受灾后不查勘,有的查勘只是做做样子。如果不认真查勘,最后确定的保险理赔结果必然与真实损失存在很大差别。


2. 在上级公司经营考核压力下进行压降赔付


在农业保险经营过程中,一些公司为了满足年度经营考核的要求,存在人为压降农业保险赔付的情况,这会导致理赔结果与真实受损情况不符。在某省,A公司的分支机构,与B、C两家公司的省分公司实行“联合共保”。没想到10月遇到较大灾害损失,B、C两家公司按照共同定损结果支付了赔款,但A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赔款,其原因是支付了这个赔款,就超过了总公司对其的考核指标。最终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A公司才很不情愿地支付了赔款。在遭受较大灾害的情况下,保险经营机构“压赔”不是个别现象。当然,这与总公司不那么合理的考核规定有关。


3. “以赔促保”撒“芝麻盐”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开办时间较短,加之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现状和农业保险实际发挥作用不充分的现实情况,农业保险在一些地方的吸引力并不强,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为了保证保险覆盖面,也为了下一年多收保费,一些就“以赔促保”撒“芝麻盐”,一个村无论灾轻灾重多少都沾点,甚至是“返本”理赔,偏离了损失补偿原则。这种问题远非一日之疾,也是监管部门不断强调解决和严格禁止的,但是似乎仍然“顽强地”存在。


(四)监督方面的原因


1. 理赔结果缺少第三方监督认定


目前,农业保险损失的鉴定主要由承保机构作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有村组代表、农民代表、协办机构代表、农业技术专家参与,但最终结果由承保机构确定。对于这个损失结果是否符合农作物受损实际,大部分地区没有第三方复查、回溯或监督机制。


2. 监管不到位


农业保险覆盖面越来越广,品种越来越丰富,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参与的保险机构也越来越多,但相应地,农业保险的监管力量,无论是业务经营监管,还是补贴资金监管,都没有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而壮大。2014年,保监会和财政部还联合组织过一次农业保险专项检查,近年来基本没有开展这样规格的检查。同时,监管部门更重视对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是否违规进行监管,而对农业保险的理赔标准和理赔结果是否精准的监管力度不大。


3. 绩效考核规则有违农业保险规律


农业保险从开办之初就在探索绩效考核的方式方法,特别是近几年,各地政府都把农业保险绩效考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但从实际考核效果看,无论是考核的方式、考核的标准,还是考核结果的运用,都需要进一步完善。有的地方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考核,流于形式和过场,参与考核的单位和人员甚至是基层政府不重视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不能真实地反映承保机构的服务能力与水平;有的地方的考核标准过于重视书面材料的提供,考核的重点变成了看谁写得好、说得好;有些考核数据不切合实际,如一些地方对赔付率的考核,不论各家承保机构承保面多大、业务规模多大、业务种类多少、承保险种是否一致、承保时间多长,就是简单地比较一个数字,谁高谁就得高分。此外,很多地方的考核是一种静态的考核,一般是年末或第二年初按考核指标评分,而对农业保险真实的经营过程及过程的工作质量不予跟踪衡量。


除了政府考核问题外,还有经营机构考核问题。有的经营机构忽略了农业保险,特别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固有特点,费用和责任基金的积累,以及利润实现要求不科学、不合理。有的公司照搬一般财产险的考核办法,甚至要求每年的利润增长比例都要列入考核范围。岂不知农业保险年际之间的灾害损失变动非常大,一年的赔付率是50%,第二年就可能是150%,之所以《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要对一定期间的准备金回溯评估,就是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这个特点。公司考核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法应该是一定期间(例如3年或者5年),而不能是每一年。何况,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求是“保本微利”的,不可能有很大利润空间。


4. 对解决“应收保费”问题缺乏有效措施


不能精准理赔,理赔不到位,不完全是因为保险经营机构经营上的缺陷,长达十多年解决不了的“应收保费”问题也是重要原因。在政府给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不能到位,使有的公司甚至借款赔付的情况下,如何做到精准理赔?“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要实现精准赔付,是缺乏物质基础的。


(五)投保农户方面的原因


由于认识不足和宣传不够,特别是在借用行政力量推动的情况下,农民还没有完全理解农业保险这种政策工具和风险互助机制。也还不完全了解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愿的合同行为。很多认知偏差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不赔不保,上一年不赔付下一年就不参保,甚至把农业保险当做“理财”,认为“保了就得赔”。上面提到的“平均赔付”也与农民中存在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有一定关系。一些机构为了迎合农户的这种心理,对本来不应该赔付的损失也多少赔付一点,无形中降低了农业保险理赔的精准性。当然,部分农民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保险主体对此类风险识别不足,也是无法做到精准理赔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原因是外来干预。在农业保险理赔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基层政府或村组干预农业保险理赔结果的情况,有的基层政府或村委会明确要求承保机构必须按照其确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否则就退出本地市场。还有个别地方出现了类似商业保险中的“黄牛”,鼓捣农户就农业保险理赔进行上访,逼迫承保机构答应其不合理的赔付要求。一些承保机构为了在本地持续经营,也迫于舆情压力,不得不就范。有外来干预的理赔往往会偏离真实的损失情况。

三、实现农业保险精准理赔的路径

受各种因素和条件影响,农业保险实现严格意义上的精准理赔还比较困难,当前,更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理赔方式方法,力争农业保险理赔相对精准或不断提升理赔水平。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理赔标准


实现农业保险精准理赔的前提是明确理赔标准,标准不明则理赔的尺度就难以把握。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玉米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编号:BXMC2020NXYM0101)第二十三条关于损失玉米赔偿计算为例,要做好受损玉米理赔,就必须计算清楚损失率是多少。若以产量来确定损失率,就要明确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这在承保时就应该明确;若以植株来确定损失率,就要明确单位面积平均正常植株数量,这也需要在承保时明确。


但这里面有一个实际问题,农户在投保时,其种植的玉米可能分布在若干个互不相连甚至可能相距甚远的地块,那么在确定损失率的时候,需要明确是以投保农户全部地块为一个整体来计算损失率,还是以单一一个地块来计算损失率,因为两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对理赔结果影响很大。例如,一个有三块地的投保农户只有一个地块的玉米遭受了损失,如果以单一地块来计算损失率,这个投保农户可能得到理赔,但如果以全部地块来计算损失率,这个投保农户就可能因为没有达到起赔点而不能得到理赔。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以全部地块来计算损失,农户不易接受;而以单一地块计算损失率,承保机构的赔付可能会有很大幅度的增加。因此,这是一个在农业保险实际理赔中很容易造成混乱的问题,如果不加以明确规范,可能导致农户理赔标准不一。


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和日本对比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美国明确是以全部投保面积作为整体来计算损失的。日本则提供了两种选择,可以选择按该户全部面积计算损失,也可以选择按照地块计算损失,当然,按照地块来计算损失,费率要高一些。


因此,为使农业保险理赔真正做到有据可依,承保机构或当地政府或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应该对与理赔相关的损失标准、产量标准、计算方式等予以明确,甚至对差别费率都规定清楚,这是精准理赔的前提之一。


(二)规范查勘定损


只有高质量地完成查勘定损工作,才能为农业保险真实理赔奠定基础。


1. 及时查勘


农业保险标的受损后,承保机构需要及时组织理赔人员开展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强调农业保险查勘的及时性,主要有几方面作用:一是及时了解事故和灾情程度,如自然灾害的级别、受灾的范围、整体损失程度等,为最终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和事实依据。二是及时定损,如灾害对种植业保险标的造成绝收损失,就要立即开展定损工作,为快速理赔创造条件。三是及时安抚受灾群众,在农户的保险标的受损后,及时的保险补偿会让广大受灾群众心里有底,即使是部分损失无法灾后立即开展理赔工作,保险公司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也会让受灾农民吃上“定心丸”,有效防止受灾农民情绪波动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四是及时展开施救或补救措施,如种植业保险标的苗期受灾绝收,保险公司定损后,可以立即开展补种、补栽等施救工作;如果是部分损失,还可以指导农户通过加强后期田间管理、施药施肥等措施,来挽回一部分损失,同时也会降低保险的赔付。


2. 全面查勘


全面查勘,笔者理解是在农业保险标的受损后,要查勘到全部受灾村、农户,种植险还要到地块。但现实中,受成本和人力限制,对于种植险的大面积、大范围灾害,特别是距离收获期时间较短发生的上述类型灾害,是很难做到查勘到户、到地块的。要确保理赔相对精准,至少应该查勘到村、到受损较严重的农户。


要做到全面查勘,一方面要有人查。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需要建立专门的查勘队伍,《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 51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必须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分别配备8名以上、5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但对县级公司是否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并没有明确要求。实际上,要保证农业保险工作质量,保险基层机构更应该设置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承保和理赔人员,尤其是理赔查勘人员,这是做到全面查勘的基础。目前,一些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原来主要是开办商业保险的,商业保险队伍非常完整,虽然现在已经进入农业保险市场,但农业保险队伍建设明显滞后,有机构没人员的情况较为普遍。


另一方面要真实查。就是要深入标的现场真实地查勘受损情况,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属于保险责任的则要进一步测定损失数量和损失程度,为最后的理赔提供数据依据;真实的现场查勘既要做到深入现场,又要做到查全查细。目前,一些承保机构走形式、蜻蜓点水、为查勘而查勘,由于掌握事实不准,记录数据不足,缺少定损和理算依据,理赔时只能靠谈、靠协商,精准理赔根本无从谈起。也有个别承保机构查勘就是做做样子,甚至根本不去现场查勘,未来理赔时或谈,或参照同业公司的理赔结果,这些做法都会使农业保险理赔走样走调。


3. 规范定损


以种植成本保险为例,在保险责任确定的情况下,农业保险损失就取决于损失数量、损失程度和受损时间。对于损失数量,只要查勘人员到现场真实测量,理论上是可以准确测定的,对于受损面积大、波及区域广的情况,也可以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等技术来帮助测量。对于受损时间,有些事故的时间很容易确定,如暴雨、洪水、冰雹等,但有些事故,如旱灾、内涝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形成的,确定其发生的时间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对于这类逐渐成灾的事故发生时间,由气象部门或农业部门制定一个确定标准,或由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如在作物不同生长时期发生的旱灾,可以以最后一次降雨的时间为起点,后延若干天数作为农业保险确定的旱灾发生时间。对于损失程度,相对于受损数量和受损时间来讲,其确定更为复杂,需要技术支持,也更需要规范操作。


依据目前种植险部分损失采取抽样定损的实际,要相对准确地确定损失程度,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区分受损轻重区域。实践中通常是以村为单位,通过前面的现场查勘,把一个村同类的种植险标的受损程度按重、中、轻三个程度进行分类,为后续的定损抽样提供依据。当然不同地区的村大小不一,地形地貌不一,该村同类的作物种植面积也不同,实际划分重、中、轻区域时,可以根据这些实际情况或细分或合并;对于一个村受损户数、受损地块不多的情况,可以直接逐户逐地块定损。二是按照农业农村部或者国家统计局规范的抽样方法和要求,抽取足够的定损样本。实际中要根据标的数量的多少来确定,避免样本少导致定损结果畸轻畸重。三是真实测产。对于抽取的样本,应该在实验室干燥,测定和计算真实的产量,再根据测定和计算结果来填写相应的定损单证。实践中,由于这一步耗费时间长,而且比较麻烦,往往被忽略,很多定损结果是由查勘人员或农业技术人员根据标的果实的表面性状凭经验估计或简单推算而记录到定损单证上的;有的承保机构甚至事先确定了农业保险赔款数额后再反推出损失程度并记录在定损单证上。这些就使精准理赔失去了真实的定损基础。实际上,承保机构进行实验室测产,并真实地记录损失数据,不仅能够真实地确定理赔金额,而且同时也可以为未来利用科技手段,如建立灾害数据模型等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也可以为本区域农业生产提供真实的数据结果。


(三)强化监督引导


1. 建立农业保险损失第三方鉴定机制


要使农业保险理赔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相对准确,有必要建立损失第三方鉴定机制。根据现在农业保险鉴定市场发展滞后的实际,目前较为有效的方法是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或聘请农业、气象、保险等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农业保险鉴定工作组,对承保机构确定的损失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鉴定,以此来修正承保机构的定损结果;对于发生矛盾纠纷的农业保险理赔案件,也可以委托专家组进行公开鉴定,并最终确定理赔结果。当然,对于有可能引起较大争议的定损,最好请合同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来评估损失(例如专业公估或者科技公司)。为避免事后的争议发生,对于重大损失赔案,要有政府或者承保双方同意的另一方进行监督。


2. 强化承保机构理赔工作监督


地方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应对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理赔过程、理赔结果进行监督,特别是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更要强化监督工作,确保承保机构及时、足额理赔。同时,结合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农业保险绩效考核等工作,把惜赔、拖赔、压赔等反映理赔服务能力低的指标,在承保机构遴选、绩效考核中加大赋分权重,对于农业保险理赔严重失真失实的,可以一票否决或实行退出农业保险市场管理措施。


3. 完善农业保险绩效考核机制


当前,农业保险绩效的政府考核已在很多地方成为常态化的农业保险工作,也是衡量农业保险发展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在一些地方,农业保险绩效考核工作没有真正发挥出评判作用,有的地方绩效考核结果未能真实地反映出承保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甚至个别结果是相反的。如有的地方政府在绩效考核时,对承保机构的打分都是满分,或都是同一个其他分数,或者以0.5分、0.1分等一个极小的分差来体现出一定的差别。此外,从各地农业保险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方式来看,主观赋分的空间较大,凭一些表面的工作,如制度建设、机构建设、档案的归集等难以量化的指标评价打分,这些都很难真实地评定出承保机构的实际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不断完善政府农业保险绩效考核机制十分必要。例如可以把静态的绩效考核变为动态的考核,不仅考核结果和文字材料及数据反映出来的情况,也要考核农业保险开展的实践过程,如对查勘定损的考核,可以把查勘定损时期承保机构深入现场查勘定损的数量、抽样的数量、投入的查勘力量等,在工作过程中进行考核;此外,也可以把人为的主观评分变为系统即时评分,如一些省(市)建立了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平台,可以把相关的、能够反映过程工作的指标即时上传平台,由平台即时进行考核评分,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分的一部分。


4.引导行业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


通过完善农业保险监督管理方式方法,引导承保机构真正树立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的农业保险经营理念;通过提取准备金等方式,真正落实“保本微利”要求;通过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有效促进承保机构切实把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设放在首位;加强消费者教育,引导投保农户正确认识和利用农业保险工具;明确和规范政府、承保机构、协办机构的农业保险工作职责,既要分清边界,又要密切配合。


(四)加快农业保险科技建设


提升农业保险理赔的精准度,必须强化科技运用,充分运用现代科技转变农业保险理赔的方式方法,依靠科技的力量打开农业保险高质量理赔的通道。根据农业保险发展的实际及未来的发展要求,笔者认为,涉及农业保险理赔方面的科技运用,目前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大探索攻关力度:一是标的的精准识别,包括承保标的和受损标的的精准识别;二是标的的测量,包括承保标的和受损标的的数量、长势、损失程度的测量、分析、评估等;三是标的生长环境、生长条件的监测、预警,辅助标的损失的测量,这也可以同步指导开展农业保险风险减量工作。同时,随着“碳保险”的发展,也可以辅助开展碳监测。目前,在种植业保险方面应用最广泛的科技就是遥感技术。但不管是无人机遥感,还是卫星遥感,或是手持移动设备遥感,其对种植业产量估算的可靠性、准确性还不及预期,距离实际应用于农业保险理赔之中还有不小差距。未来,农业保险无论是主要发展损失补偿型保险还是指数型保险,其理赔可能都离不开产量的测量,或者说果实的损失程度的估计。


基于以上情况,提高种植业保险理赔的精准水平,在不断探索遥感技术应用的同时,还有必要结合我国数字农业建设不断推进的实际,以及我国种植业生产小规模分散经营的特点,可以综合3S技术、农业物联网技术、农业气象灾害模型与算法技术等,开展数字地块建设,通过获取四层空间相关数据为每个地块建立数字档案和损失计算模型,在模型成熟后,保险公司在收获季节就可以根据损失模型给出数据,由系统或平台即时定损、即时赔付。这里所说的四层空间,分别是:天基层,其数据来源于卫星遥感图像数据、光谱或雷达分析数据;空基层,其数据主要来源于无人机拍摄的图像数据以及基于图像的其他测量数据;地基层,其数据主要来源于地面查勘等人员的移动拍摄图像数据、实地测量的其他数据,以及在地面安装的远程监测设备收集的光照、温度、湿度等相关数据;地下层,其数据来源于植于地下的、可远程时时监测土壤温度、湿度、氮磷钾及微量元素、土壤疏松度等与种植作物生长相关数据的传感器或物联网设备。


总之,包括遥感在内的科技都需要通过实践完善技术体系,提高精确程度,才能为精准定损、精准理赔提供建好技术基础。


(五)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和机制


理赔虽然是农业保险的一个业务环节,但是如前文所述,制度和机制的完善与否也对精准理赔有重要影响。目前定价机制不完善,费率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在不少情况下是受到挑战的。有一个好的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才可能有科学、合理、公平的定价和收费,精准理赔才有基础。如果地方政府无充分理由的“压价”使经营机构没有合理的收费,没有充足的责任准备金,精准理赔就只可能是一个“传说”。同样,真正从制度上很好地解决“应收保费”问题,使保险经营机构的保险责任与保费收入的充足性相匹配,也是解决精准理赔的另一个基础条件。


(六)转变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1. 转变产品模式


进一步加大对指数类、价格类、区域产量类、“保险+期货”类农业保险业务的探索。这类农业保险业务的操作更加简单,理赔依据更加客观,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也较低,理赔的精准性也有保障。虽然目前这类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办和推广还有很多制约问题,如缺乏财政补贴、基差风险客观存在、数据基础支撑不强、风险转移不畅导致系统性风险高等,但这些创新型保险所具有的优势也决定了它们可能成为未来农业保险探索和发展的重点,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数字中国、数字农业建设的加快,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推广也将更容易。


2. 转变赔付模式


当前,我国种植险赔付的对象主要是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而且是成灾(一般损失三成以上为成灾)后按损失程度进行赔付。这种赔付方式使在有些地区农户的受益率较高,但赔付金额较低。如某公司对某市的小麦种植成本保险理赔,理赔面积占总承保面积的68.24%;受灾农户实际理赔金额却仅占总保险金额的15.99%;亩均赔款仅占每亩保险金额的23.44%。这种受灾就赔且金额较低的赔付对受灾农户来讲,补偿效果是不痛不痒,使农业保险的吸引力下降,同时高受益率也导致查勘定损难以做到位。实际上,这个市受灾小麦的亩均理赔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120元的1492亩(损失程度20%),180元的510亩(损失程度30%),300元的67亩(损失程度50%),很明显,这个损失程度是按轻、中、重三个程度估计出来的。因此,提升农业保险精准理赔水平以及补偿效果,有必要探索改变当前的赔付方式。重点探索对重灾造成的高损失进行赔付,以及探索对规模化生产经营农户的赔付。有关数据显示,2022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次突破2万元,达到20133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占农民收入的41.96%,是农民增收贡献的大头。从这些数据来看,对于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轻灾损失是可以承受的。减少对轻灾的赔付,既能够集中资金应对大灾、重灾,又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查准查实受灾情况。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某些地区承保面下降,为了保证保险覆盖面足够大,可以通过农业保险政策与其他政策真正联动等措施予以解决。


3. 转变补贴模式


促进农业保险提升精准理赔能力,也可以转变补贴方式进行引导。一是支持服务能力强的承保机构。各级财政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时,可以对本地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服务能力强的保险公司优先予以补贴,引导承保机构不断提升精准理赔能力。二是支持农业保险发挥作用强的地区。各级财政可以依据农业保险绩效考核或其他考核结果,对农业保险发挥作用好、保障能力强、运行规范的地区予以优先补贴,以引导各地强化农业保险工作管理,促进承保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提升农业保险工作水平。三是支持大灾业务的开办。各级财政应对各类事故造成种植业的损失情况进行统计研究和分析,结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的实际,找出最能给本地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事故,加大对这些灾害损失保障的补贴支持,转变什么灾害都保、多大损失都赔的传统做法,集中理赔资源支持大灾、重灾赔付。四是支持规模化生产经营单位。规模化是未来农业生产的发展趋势,规模化生产经营单位将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和决定力量;同时,随着我国数字农业的建设与发展,规模化经营主体更有条件率先建立农业生产数字档案,形成可利用的数字信息,能够更好地为农业保险精准定价、精准承保和精准理赔提供数据支持,为提升农业保险工作质量创造条件。因此,农业保险应加大对规模化生产经营者的支持力度,并通过专属产品研发、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保障程度等方式予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