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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互保设有哪几种责任?

日期:2019-07-08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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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会《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约定,渔船互保设有以下责任: 
     (1)全损责任。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渔船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责任;为避免渔船全损事故而采取的有效施救和救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协会事先同意的,为确定保险事故性质、损失程度而支付的检验和估价费用;经协商同意,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赔偿责任。 
     (2)综合责任。除了全损责任外,还包括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渔船的部分损失;碰撞责任:因触碰事故致使码头、航标及其附属固定设施损坏,依法应由会员承担的赔偿损失;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渔船分摊的共同海损;发生保险事故时,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和救助措施所产生的应由保险渔船分摊的施救和救助费用。 
     (3)附加机损险。保险渔船的主机、曲轴、螺旋桨、舵、中间轴及尾轴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外力影响引起的螺旋桨叶断裂或严重变形、螺旋桨脱落、舵脱落、尾轴或中间轴断裂、主机运转引起曲轴断裂或机体破损这些单独损失,及必要的、合理的施救和救助产生的费用,协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附加舵叶险。保险渔船的螺旋桨、舵、中间轴及尾轴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外力影响引起的螺旋桨叶断裂或严重变形、螺旋桨脱落、舵脱落、尾轴或中间轴断裂这些单独损失,及必要的、合理的施救和救助产生的费用,协会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