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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使用超出许可荷载主机功率渔船非法捕捞,罚款并拆除非法加装渔船主机

日期:2021-03-29 15:32:04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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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20年9月1日,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蒋某某驾驶苏渔40***号渔船在太湖焦山外水域正使用小兜网进行捕捞,经登船检查,发现当事人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书)所登记其渔船的主机功率为17.6千瓦,与其所使用的渔船实际使用的主机功率为63.1千瓦严重不符,当事人船上有梅鲚鱼110千克。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接受调查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持有太湖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证书),证书上2020年太湖捕捞许可已签证,实际使用渔具、渔船外观形态、船名号及船舶检验标签等与证书核准载明一致,但证书核准的渔船主机功率为17.6千瓦,而当事人船只上实际使用的主机功率共有63.1千瓦,存在明显不符。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系因小兜网作业需要大功率主机才能捕获更多的渔获物,因此私自对自己的捕捞船只主机进行重新改装,提高了整船的主机功率。

相关法律法规

1、渔船主机功率是影响渔船捕捞能力和渔业资源捕捞强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渔船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船网工具指标主要是指作业区域内渔船的总数量和总功率,这是国家对有效降低和控制渔业捕捞强度的重要法律举措。

2、私自改装渔船主机功率是一种非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改装渔船主机的行为,应当理解认定为是更新改造捕捞作业船舶的行为,当事人私自改造主机后,未报请渔船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明显属于非法改装,违反该项法律条款。

3、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渔船使用功率不符的属持“无效捕捞许可证”,该捕捞行为按“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处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属“无效捕捞许可证”的几种情形之一,这与当事人捕捞行为相符,可以作为当事人违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当事人若持有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认为就是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被执法机关查获后,虽能主动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现场自行拆除了非法加装主机,但当事人违法事实行为客观存在,且已经对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也破坏了法律秩序。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当视为无效捕捞证,当事人持有无效捕捞证进行捕捞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情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渔获物梅鲚鱼110千克,责令立即拆除非法加装渔船主机并恢复渔船原样的渔业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