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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电鱼,罚款并修复生态

日期:2021-06-17 12:59:13
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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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21年3月16日18时,胡某某使用简易电鱼设备在温州市三垟一带水域进行捕捞,被三垟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随后移交至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进行处理。经检查,当事人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该电鱼设备分别由一根抄杆和一副电瓶组成,获取渠道十分便利,且制造成本低廉。现场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设备所获取的19条鲫鱼,合计1.9斤,经济价值测算为15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违反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标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并没收鲫鱼壹拾玖条(无害化处理)的处罚决定。

生态补偿

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修复主体为谁损害、谁修复,同时,《办法》特别明确,除捕获的渔获物外,直接损害还应综合当地渔业资源状况,评估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其价值可按照实际查获渔获物价值的三至五倍计算;同时,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间接损害。

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与当事人签订生态补偿协议书,由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并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补偿协议,共计放流价值500元的花鲢鱼300尾。

典型意义

以增殖放流形式履行生态补偿协议在温州内陆涉渔违法处置中尚属首次,通过增殖放流可以逐渐修复非法捕捞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放流的鱼苗长成后,也能进一步净化塘河水质,更好地恢复水生态环境。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电毒炸等涉渔违法成本,扭转了以往内陆简易电鱼设备获取便利且违法成本较低的现状,对电鱼等捕捞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