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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钓具渔船伏休须知

日期:2022-05-05 14:13:34
来源:荣成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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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渔民朋友能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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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渔期间的规定

(一)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二)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北斗船用终端设备必须确保正常状态,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三)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向船籍港所在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情况。船长为渔船进出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进出港前船长要主动填报进出港信息,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要严格执行定点上岸制度,在指定的渔港上岸、卸载渔获物和补给渔需物资,并服从渔业主管部门调度。停港期间,要切实做好“防风、防火、防汛、防盗”工作,确保渔船安全。

(五)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渔港或渔港服务公司以及渔船包保责任人负监管责任。

处罚规定

(一)对查获的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一律采取禁止离港措施,扣押期满后伏季休渔还未结束的,休渔期间继续禁止离港。9月1日12时后,视渔船违法违规情节和整改情况,继续采取3个月以内禁止离港措施,直至渔船完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才能解除禁止离港措施。对违规出海渔船除按规定罚款外,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

(二)对发现使用“地笼”等禁用渔具作业的,一律收缴销毁。

(三)对违反进出港报告、登记制度规定的渔船,一律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毁损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私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等通导设备,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行为,实行顶格处罚,并由辖区执法机构责令整改到位。

(五)凡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一律扣减其当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并在集中扣押点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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