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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事局关于加强机件故障船舶安全管理的通告

日期:2023-10-07 15:32:30
来源:山东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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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船舶进出港安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秩序,遏制海上重特大险情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机件故障船舶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建议在进出山东沿海港口前对船舶机件设备进行自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二、船舶在进出山东沿海港口过程中发生机件故障,应当根据气象、船况、通航环境等情况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险情事故。机件故障发生后,船舶及其代理、引航员(如在船)应当及时向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报告故障类型,以及拟采取的应急措施。机件故障消除后,船舶及其代理应当向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书面报告,说明机件故障原因、处置整改情况。

三、对在进出山东沿海港口过程中发生机件故障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对进港过程中发生机件故障的船舶,责令驶往指定地点接受安全检查。对已进行临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并经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出具临时检验报告后的船舶,可安排进港。

(二)对出港过程中发生机件故障的船舶,责成申请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开展临时检验,并视情实施登轮安全检查。经临时检验确认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船舶,准予离港。

四、对进出山东沿海港口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船舶:12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机件故障;发生机件故障后隐瞒不报或未如实报告;未按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接受安全检查或申请临时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将列入重点监管船舶名单,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每次进入山东沿海港口,不受窗口期限制,实施登轮安全检查。

(二)对船籍港船舶,对航运公司采取访谈、约谈或附加审核措施,通报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

(三)对非船籍港中国籍船舶,向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发出警示函,通报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

(四)对外国籍船舶,通报船旗国政府、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被纳入重点监管船舶名单后12个月内,未在山东沿海港口发生机件故障的,自动从重点监管船舶名单脱离。

五、本通告所指机件故障是指船舶在进出港过程中由于船舶主机、舵机、发电机等关键机件设备及其附属系统异常而导致船舶操纵能力受限的状态,但不包括因渔网缠绕等外界因素而致的船舶动力输出或舵机转向困难。

六、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