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午9:30,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慕洪亮,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松介绍《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附则。明确办法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和省级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新规定执行。《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09〕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取消了部分收缴项目。原《办法》中规定,对海域使用人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转让所得增值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对出租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本次修订考虑原制订依据《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33号)已失效,且上级暂未出台新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取消了上述两项收费,待国家、省级政策明确后,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完善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关规定。鉴于省市两级分别于2020年、2021年对养殖用海和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后续还可能不定期调整,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中央、省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调整优化了部分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原《办法》中,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本次修订调整优化为自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修订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鲁财综〔2019〕18号)规定,本次修订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减缴幅度和审批时限。
此外《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时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时限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项目,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缴纳。
自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