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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修订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

日期:2023-12-04 15:02:26
来源:威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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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上午9:30,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慕洪亮,市海洋发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松介绍《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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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23年11月22日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海域使用金征收、海域使用金减免、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共23条。
总则。主要介绍了文件起草依据,明确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规定的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标准计算征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
海域使用金征收。主要明确了海域使用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采取一次性征缴和按年度缴纳两种征缴方式,规定了不同征缴方式的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对海域使用时限不足1年的用海项目,按海域使用时限不足6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1年以及临时性用海三种情形分别明确各自海域使用金征收比例;规定了收缴海域使用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
海域使用金减免。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要求,对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8种情形逐一明确,规定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申请审批程序和4种减缴情形的减缴幅度,并对分期缴纳海域海域使用金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法律责任。海域使用权人经督促缴费逾期仍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不动产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对不按照国家、省和本办法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等情形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明确办法自2023年1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1日。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和省级出台新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新规定执行。《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威政发〔2009〕4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进行了哪些修订?



取消了部分收缴项目。原《办法》中规定,对海域使用人转让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转让所得增值的40%向转让人加征海域使用金;对出租海域使用权的,按照超出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部分租金收入的20%向出租人加征海域使用金。本次修订考虑原制订依据《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33号)已失效,且上级暂未出台新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取消了上述两项收费,待国家、省级政策明确后,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完善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相关规定。鉴于省市两级分别于2020年、2021年对养殖用海和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了调整,后续还可能不定期调整,修订后的《办法》明确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中央、省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调整优化了部分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缴纳时限。原《办法》中,按年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本次修订调整优化为自第二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缴纳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修订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鲁财综〔2019〕18号)规定,本次修订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的审批权限,明确了减缴幅度和审批时限。

调整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执行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海域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本次修订予以调整。


目前我市海域使用金按什么标准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的通知 》(财综〔2018〕15号)规定,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目前,我市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印发的《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鲁财综〔2021〕6号)和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海洋发展局2020年印发的《关于调整威海市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威财综〔2020〕3号)规定标准征收。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为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

此外《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时限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时限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经营性临时用海项目,参照同类型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缴纳。



申请减免缴海域使用金该如何办理?



符合减缴或免缴情形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审批权的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额度、减免期限、减免用海面积等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

自收到完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予以批复。